Re: [租賃] 借人的東西強制拿回來,構成犯罪嗎?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wohahala (留學僧)》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我大伯有台老車
: : 原本是不想開了所以借給他一個朋友開
: : 但是他朋友以為是他不要開了 以為是送他
: : 所以在車上有加裝一些東西
: : 後來我大伯想把車拿回來 對方有些拖延
: : 我大伯就直接去他家直接開回家了
: : 請問這樣子我大伯有構成犯罪嗎?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翻譯後如下 :
1. 你大伯認為車借他 他卻認為是車送他 所以雙方並無借貸關係存在
即 車一直是你大伯的!
2. 監理站的登記人 不等於 汽車的所有人
3. 加裝物若可分離,則歸還給他! 若不可分離則他可向你大伯要求
金錢之返還
4. 雖然車子物權一直是你大伯的, 但若以竊取之方式取得, 依然可能觸犯竊盜罪
所以 若你大伯要求返還, 並去他家將車開走而他並無異議即不為犯罪
以上
: 請先確定當初係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或係贈與契約,
: 如該車之所人有係以借貸之意思借出,而相對人誤
: 為係為贈與時,乃屬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
: ,此時所有人應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撤銷其
: 意思表示,解除雙方之使用借貸契約,並依據民法
: 第七六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占有人(相對人)
: 返還該車;值得一題之部分乃係汽車於監理站之登
: 記,乃屬行政管理,其登記為何人並不代表與民法
: 上實際擁有所有權等同!惟就貸與人誤為此係因贈
: 與取得而自行加工時,就加工之物部分,應依據民
: 法第八一二條之規定,端視加工物得否與汽車分離
: ,若可分離則由原加工物之所有人取回,反之不可
: 分離或分離過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
: 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然若合之動產,有可視
: 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坦若加工物之原所有人因喪失所有權時,可依據民
: 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要求就損害額部分對於添附
: 後之所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以價金賠償之。
: 又如汽車所有人自行將車子開回,係否有成立刑法
: 上之罪名?此時應端視該車實際所有權乃屬何人所
: 有,因上之論述可得知該車所有人自始自終均由您
: 大伯所有,係故所有人自行取回借貸他人之物,並
: 不生刑法上之罪名可言。(惟曾有實務見解認為,
: 動產所有人如竊取寄放他人保管之自己之物時,有
: 成竊盜罪,此點恐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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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214.201
※ 編輯: justblue3 來自: 122.124.214.201 (01/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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