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借人的東西強制拿回來,構成犯罪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輸光...)時間14年前 (2010/01/27 19:4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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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wohahala (留學僧)》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我大伯有台老車 : : 原本是不想開了所以借給他一個朋友開 : : 但是他朋友以為是他不要開了 以為是送他 : : 所以在車上有加裝一些東西 : : 後來我大伯想把車拿回來 對方有些拖延 : : 我大伯就直接去他家直接開回家了 : : 請問這樣子我大伯有構成犯罪嗎?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翻譯後如下 : 1. 你大伯認為車借他 他卻認為是車送他 所以雙方並無借貸關係存在 即 車一直是你大伯的! 2. 監理站的登記人 不等於 汽車的所有人 3. 加裝物若可分離,則歸還給他! 若不可分離則他可向你大伯要求 金錢之返還 4. 雖然車子物權一直是你大伯的, 但若以竊取之方式取得, 依然可能觸犯竊盜罪 所以 若你大伯要求返還, 並去他家將車開走而他並無異議即不為犯罪 以上 : 請先確定當初係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或係贈與契約, : 如該車之所人有係以借貸之意思借出,而相對人誤 : 為係為贈與時,乃屬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 : ,此時所有人應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撤銷其 : 意思表示,解除雙方之使用借貸契約,並依據民法 : 第七六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占有人(相對人) : 返還該車;值得一題之部分乃係汽車於監理站之登 : 記,乃屬行政管理,其登記為何人並不代表與民法 : 上實際擁有所有權等同!惟就貸與人誤為此係因贈 : 與取得而自行加工時,就加工之物部分,應依據民 : 法第八一二條之規定,端視加工物得否與汽車分離 : ,若可分離則由原加工物之所有人取回,反之不可 : 分離或分離過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 : 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然若合之動產,有可視 : 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坦若加工物之原所有人因喪失所有權時,可依據民 : 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要求就損害額部分對於添附 : 後之所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以價金賠償之。 : 又如汽車所有人自行將車子開回,係否有成立刑法 : 上之罪名?此時應端視該車實際所有權乃屬何人所 : 有,因上之論述可得知該車所有人自始自終均由您 : 大伯所有,係故所有人自行取回借貸他人之物,並 : 不生刑法上之罪名可言。(惟曾有實務見解認為, : 動產所有人如竊取寄放他人保管之自己之物時,有 : 成竊盜罪,此點恐須特別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214.201 ※ 編輯: justblue3 來自: 122.124.214.201 (01/27 19:50)

01/27 22:16, , 1F
我比較好奇 沒過戶沒證明文件 那個朋友怎麼報失竊
01/27 22:16, 1F

01/27 22:18, , 2F
車子沒證件 報案 警察應該不受理才對
01/27 22:18, 2F

01/27 22:41, , 3F
回樓上 報案不需要車子的證件 只要明確講出車主姓名 車號
01/27 22:4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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