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這樣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小嘉)時間14年前 (2010/01/25 09:44), 編輯推噓9(9018)
留言2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apege520 (apeg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承租了一個商場的一間(這個商場有6間店)~那個賣場裡面有一間賣的東西跟我同類的 : 因為他比較大間 他就施壓房東 要跟我解約 房東就做一些干擾 : 我經營的事情 雖然生意還是不錯 不過我打算做個半年到一年也要般了 : 不然房東整天在那找麻煩 也很煩 : 因為搬最重要還是要讓客人知道要搬 免的般到新地點 客源又要重新開始 : 所以我準備做一個單子 客人來就發單子讓客人知道未來有要搬的計畫 : 也想讓人知道是因為那間店惡意施壓才要搬的 : 單子的內容大概是這樣: : 因本店疑似本賣場某間店(不會指名是那間店)施壓房東 而導致房東多次妨礙本店經營 : 未來也不會與本店續租約 因此未來會有遷移計畫 : 確認遷移計畫後會在本店網站公告 請多注意本店網站公告 : 問題: : 那樣的單子內容 會成立誹謗罪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會 第一:你的商場只有六家店,雖未指名,但相信仍有誹謗之實。 第二:對房東而言,你直指房東妨礙你經營,若未有相關證據,恐也構成誹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01/25 11:10, , 1F
我覺得第一個沒有 "某間店"並沒有達指摘他人之意
01/25 11:10, 1F

01/25 11:12, , 2F
"對號入座"應該不算指摘吧 第二倒是有可能誹謗 沒證據的話
01/25 11:12, 2F

01/25 11:41, , 3F
除非內容可以具體說明某間店的態樣讓人可以推知或這家店
01/25 11:41, 3F

01/25 11:42, , 4F
名稱就是『某間店』...
01/25 11:42, 4F

01/25 11:43, , 5F
同類的只有一家啊 @@"
01/25 11:43, 5F

01/25 11:45, , 6F
要是這種情況 就應該是可推得而之吧
01/25 11:45, 6F

01/25 11:49, , 7F
為什麼不寫「因故必須搬遷」,讓想問的人去傳就好了:P
01/25 11:49, 7F

01/25 12:10, , 8F
假設你是個路人甲 突然拿到這傳單 能很容易推知是哪家店嗎?
01/25 12:10, 8F

01/25 12:15, , 9F
要是裡面只有兩家賣一樣的 我一定想是另外一家
01/25 12:15, 9F

01/25 16:16, , 10F
1.房東再我承租後 放了櫃子再我店門前 妨礙客人發現店面
01/25 16:16, 10F

01/25 16:16, , 11F
現在櫃子都還放在那 我有拍照 還有發函說要斷我電
01/25 16:16, 11F

01/25 16:16, , 12F
這樣可以證明吧
01/25 16:16, 12F

01/25 16:20, , 13F
哪我改成疑似某間店不願本店在此經營 ~不寫本賣場
01/25 16:20, 13F

01/25 16:20, , 14F
而房東又XXXX行為妨礙本店經營 故....
01/25 16:20, 14F

01/25 16:21, , 15F
如改成這樣呢?
01/25 16:21, 15F

01/25 16:33, , 16F
此外房東自己也在這個賣場有開店 所以我的某間店
01/25 16:33, 16F

01/25 16:34, , 17F
也可以可能是房東那間店 不必然推知一定是同類型的店吧
01/25 16:34, 17F

01/25 19:15, , 18F
妳真的天真的覺得不花錢有人會教你怎麼規避刑責??
01/25 19:15, 18F

01/25 19:15, , 19F
或是有人會心甘情願自願成為你報仇的工具??
01/25 19:15, 19F

01/25 19:16, , 20F
看完我的回文你真的天真的認為我不懂法律
01/25 19:16, 20F

01/25 19:17, , 21F
懂更好 就不用別人教妳的 恭喜
01/25 19:17, 21F

01/25 19:17, , 22F
看完我的回文你還看不出來我是懂但是故意裝不懂來確認一
01/25 19:17, 22F

01/25 19:17, , 23F
些事情而已
01/25 19:17, 23F

01/25 19:18, , 24F
妳不知道法庭上最大的難題就是無法確知他人內心真意??
01/25 19:18, 24F

01/25 19:18, , 25F
我早就已經確認完畢了 你還天真的認為我需要別人幫我寫喔
01/25 19:18, 25F

01/25 19:19, , 26F
你真的很可愛
01/25 19:19, 26F

01/25 19:45, , 27F
此外律師的專業 只能再寫這個賺錢的話 那這律也太可憐了
01/25 19:45, 27F
文章代碼(AID): #1BNFU0LG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