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妨害名譽要開偵查庭了...
※ 引述《a00049g (地獄倒楣鬼)》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於去年月八月在某版針對一篇新聞推文
: 結果九月就接到北市刑大的電話說被告妨害名譽
: 被告的內容有兩句話
: 「這個記者專門抄新聞」
: 「噓死他!」
回文好了
現在一堆告誹謗的案件真的是莫名其妙
是進入白色恐怖 沒有言論自由逆
釋字第 509 號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不罰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
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趣並無牴觸。
記者抄新聞很常見吧
我今天也發現我的波文被抄
難不成該位記者一篇文章都沒抄?
噓死他也沒犯罪呀
不然有人噓文 可以見一個告一個嘛?
換做我是你 我是絕對不認罪不和解的喔
: 現在收到傳票要在下禮拜三去台北地檢署報到
: 問題:
: 由於是學生的身分不想惹太多事端
: 所以我想要與該名記者和解
: 但是我忘了筆錄的內容
: 所以很怕在庭上說錯話
: 所以想請教各位要怎麼說話才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獲得緩起訴或是不起訴判決)
: (p.s.小弟已經成年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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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抗辯一堆方法都可以挖出來狡辯
噓錯記者行不行
記者那麼多 就剛好那天記錯
誹謗也沒在處罰過失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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