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雜誌退訂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低潮)時間14年前 (2010/01/15 23:39),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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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於98年4月間,經由訪問買賣方式,購買了三年的兒童月刊。 截至99年1月,已收到9期雜誌。 但經閱讀後發現,此雜誌的內容較為適合幼稚園以上的小孩, 並不適合兩歲左右的孩子,因此打算退訂。 問題: 1.因已超過消保法規定的7日物品鑑賞期,請問我可以主張退訂嗎? 2.如果可以退訂,請問我可以拿什麼法條與業者溝通?(網路搜尋到有媽媽建議,只能 以民法259條主張之,但「商品不實」的界定容易流於各說各話。想請教是否還有其 他法條) 3.經過網路查詢,針對這家業者,有許多媽媽有類似的問題。有些可以退訂成功的案例, 他們卻必須繳交「扣除已寄發雜誌的剩餘款項的20%」當作手續費。但是翻閱當初訂 立的訂購單(只有訂購單,沒有契約。上面只有訂戶基本資料、訂購物品內容而已) 並沒有「退訂需繳手續費」的條文。而該業者是以「公平交易法129條有規定」為藉 口,堅持扣除--但我查到的公平交易法,根本沒有129條。請問業者可以主張扣除手 續費嗎? 4.若業者可以主張需扣除手續費,我可以要求業者必須舉證手續費的合理性嗎? 5.又,訂雜誌時,業務有送贈品。該公司堅持以贈品定價的八折,要求買回。但即使是 「定價的八折」,還是高於市價。請問我可以主張購買新品償還,而不以現金償還嗎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31.248 ※ 編輯: fang66 來自: 220.135.231.248 (01/15 23:40) ※ 編輯: fang66 來自: 220.135.231.248 (01/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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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過七日或該公司未有更優條件,不是用消保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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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不實,您花了九個月時間才有這樣的認知,試問如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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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3.先不管條文,該公司同意退訂已經降低您的損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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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酌收也要看情形推斷,實務上容許業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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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你可以要求業者說明計算方式,但業者也可以依開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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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解約要求. 5.實物部分本應原物退還,價值於贈送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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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適用您家小孩未必等於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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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定,換個角度想,當時若贈送黃金,今日金價起碼高於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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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你可以要求 不過業者可以不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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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二成,你要給哪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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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nmMq6o (PttLifeLaw) 分期訪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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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 我有寫到關於分期之訪問買賣解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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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那段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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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答覆,對我十分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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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K8mhW8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