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請問公佈私人訊息紀錄有犯刑法318條之1嗎
事實經過:
甲方與乙方以msn聊天
因為觀念上有些分歧
甲方覺得困惑,未經乙方同意將二人之msn紀錄po上網
單純想尋求其他網友的意見以辨對錯
對話內容無任何個資或id
乙方的部份僅以暱稱代表
問題:
網友指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po對話紀錄
侵害隱私權,揚言要存證
請問:
1.甲方有構成刑法318-1條妨害秘密罪嗎?
2.網友有權利針對甲方po對話紀錄的行為提告嗎?
3.所謂妨害秘密的"秘密"的定義有多廣?
4.318-1條中有提到"無故洩露",那甲方算是無故洩露嗎?
5.另外爬了精華區有提到也可能觸犯民法第195條是嗎?
第3點是因為若僅一般聊天內容,就算不使用任何通訊、訊息紀錄
平常見面聊天時也很容易向第三人透露,只因為有通訊或紀息紀錄
所以變成白紙黑字,這樣就代表妨害秘密嗎?
講白一點就是a聊天時告訴b某件事,但是b可能會跟c、d、e..很多人講
但都是a不認識的
那這樣b不也算妨害秘密,那以後講話不就要小心翼翼?
PS.問題很多,不過我有先爬過文了,但是不是很確定,
因為有人說不構成也有人說可以構成,所以想要再弄清楚一點,先謝謝各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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