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開BMW停車開門被撞,被要求100萬
看板PttLifeLaw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09/12/21 15:52)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ni887 (編織一張捕夢網)》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10/30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對方受傷,我方無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都有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都有
: 五、事實經過:
: 我爸去市場買菜,車子停車道白線並排停車,開門後被對方機車撞上
: 對方腿擦傷,機車殼損壞。我方人沒事,門被撞凹。
: 六、問題:
: 對方(阿婆)與保險公司一直要求要賠償100萬元,說這期間無法帶小孩
: 出門也都做計程車、要醫藥、精神賠償等等 …
: 已經開了三次調解會,就是要100萬。目前對方已經提告到法院了。
: 我們家都是拜拜的老實人,也很配合每次的調解。但是對方阿婆一直要求賠償金
: 請問版上先進,我該注意什麼呢?我有查過之前文章,但是並無相似案例。
: 先謝過大家了
獅子大開口....看您們開BMW就好欺負-o-
首先車子停車「到車道白線併排停」這部分,我想應該是停到白線上或外吧!?
原則上我國道路交通停車在白線之內停車係可提供停車之用,但超越白線外部份
則不允許停車,且也不允許同向白線內側停有一台車後,外側在同時併排一台車
,然此部分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雖然行政罰,但在刑事與民事
體系上,都用來檢視行為人有無過失之基礎,此部分先行敘明。
再按,車子違規併排停,與開車門間有無注意後方來車係兩碼子事情,本案真正
應討論之點在於令尊開車門時有無注意到後方來車,當然因令尊先為違規並排,
所以在刑事角度上最起碼會成立有認識之過失(刑§14I),就本案而言成立
過失傷害罪的可能性很高;在民事賠償上,對方可主張民法191-2特殊侵權
行為(交通事故之侵權)向您們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也是沒問題。
次按,就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據民法第216條之規定,係以被侵權人之所
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套用本案而言,前者乃謂因車禍而生之醫藥費、看護費、
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前提要舉證的出來與本車或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通
常前者三都要有單據採實報實銷,且必須要與車禍損傷有因果關係有關連,就後
者而言,所謂所失利益乃指按照既定之計畫可獲得之利益而言,譬如工作薪資等
,然本案要看被侵權人有無工作,有的話要看他一個月薪資多少,除上30天,
算出她一天薪資多少,休養幾天就要賠幾天。
覆按,就保險部分而言,強制汽車責任險本身對於因汽機車之事故,對於醫療費
用好像在三萬元內,都可以實報實銷,如果本身又有再加保任意第三人汽車責任
險的話,就超額的部分可以由任汽險去支付,當然此時可以要保險公司出來談。
此外,就車門受損部分也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反正到時候也是雙方按過失比
例負損賠責任。
後按,就對方請求一百萬元部分,腳只是擦傷醫藥費了不起一萬就夠了,精神賠
償金也不是喊一百萬就給一百萬,給個3萬就很了不起(因本案腳擦傷未必會有
精神上之受損),淺見以為這係獅子大開口。
最後關於訴訟上的事情,就是工商服務時間,如果為台北桃園一帶的官司,站內
信聯絡。(此選項為加值服務時間,上面為本版免費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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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帥═馬═╬═╬═╬═╣
║ ║ ║ ║╲║╱║ ║ ║ ║ 此時,
╠═╬═╬═車═╬═╬═╬═╬═╣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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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27.5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7.54 (12/2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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