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私校公保與勞基法
事實經過:
小妹我上份工作是在私立學校擔任行政幹事
後因我請了兩個半天的事假,
學校以我不尊重工作環境將我解職
在11/21告訴我做到11/30就好
並告訴我在試用期內無法給予遣散費
而從11/21~11/30之間皆無告訴我需要辦理任何離職手續
(因此我傻傻的認為,被迫離職不需要辦理手續@"@)
直到今天我發現學校沒發給我11月份的薪水
從之前同事口中打聽出來才知道
他以我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而不願意付給我11月份薪水
並在這段期間也不主動聯絡我須辦妥手續
惡意積欠薪水
打聽之下聽說是我回去帶新人才願意發給我上個月薪水
(其實我早在知道要離職的那時,就已經帶了兩個新人來接替我的位子
只是那裡環境太惡劣,兩個新人在我離職後,又紛紛離職。)
問題:
1. 私校保的是私校公保,在職期間無保勞保,請問適用於勞基法嗎?
我是否可以領取遣散費呢?
2. 惡意不發11月份薪水,也不告知要辦理離職手續,直接扣押薪水是否合理?
有沒有法律途徑可循?
3. 若校方人事要求我需再帶新人才願意給我薪水,該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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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08 22: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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