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加班與補休
事實經過:
我從事醫療業,因為行業特殊所以上班有時候會上12小時。加上輪班的關係,
每個月都會超過基本工時。因為主管被上面叮加班時數報太多,所以從大約
七月開始就不准我們報加班。一律換成補休。
問題:
日前有同事要離職,希望能將超時的時數用休假休完。但是主管不肯,以人力調度吃緊
為理由拒絕讓同事在離職前一個月將假休完。超時的部份,他們處理方式應該就是時數
*時薪給我們。
但是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的地方:這些時數幾乎都是我們超時上班所造成的。
幾乎每個月固定就有四到五天需要上班12小時。因為我們是醫療業,幾乎
六日無休配合科內排班上班。故我認為應該按照勞基法*1.33*1.66來補償
我們或是讓我們休假。
請問醫院主管這樣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因為醫療業似乎與其他行業有不同規定。
所以想向大家請教。
而且我個人也想年後換工作,目前才11月我就超時100多小時。
這樣算下來,我就虧大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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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chardleo 來自: 123.193.71.18 (11/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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