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既成道路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4年前 (2009/11/17 23:41), 編輯推噓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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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家中房子已經居住超過50年 突然間有地主來說我們侵占到他們土地 原本房子四樓透天 有所有權狀 但是旁邊打通的一樓平房 只有建照 附近的許多住家 因為都沒有土地所有權狀 都已經 半騙半賣全部搬走了 目前只剩下我們成為唯一一戶人家 重點我們房子的唯一對外道路已經只剩下一條 而且還是 在別人土地上 地主說要將那條路封死 要另外開別條道路給我們暫時走 問題:請問對外唯一一條道路(從40年前也都走的那一條)可以因為地主不滿意 而任由他封死 然後隨便開一條路給我們走 並且也完全沒有簽任何文件嗎 第二點 請問我們對於這唯一一條對外道路 並且已經走超過40年 有任何的權利可以繼續爭取行走權嗎 或只因為地是他們的 他們可以隨意更改 出入口給我們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79.23

11/17 23:49, , 1F
這個去問你所管轄的鄉鎮市公所或是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課最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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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法律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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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我沒看清楚不好意思。這我家有碰過,不過我們家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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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戶都沒搬走,後來地主還是沒能把對外的主要巷道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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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地主還是把巷道出口轉了個彎讓他的建地變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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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是住超過30年,如果它不讓步,又有開新路給你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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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這邊已經只剩下我們這戶 還有通行權問題到底該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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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是覺得你們可能沒什麼機會要他保持原來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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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上沒有規定說行走超過幾年之類的 就有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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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剩你們一戶 那應該不算是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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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一戶為什麼不算既成道路? 我對公法這塊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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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J大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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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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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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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無償使用人家土地四十年,你要怎樣補償人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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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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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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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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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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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所謂既成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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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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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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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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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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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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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0iGL9x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