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我已口頭提出離職 但老闆說找不到人交 …
※ 引述《ader1226 (F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目前從事某便利商店大夜班 從五月25號開始這份工作
: 面試時我跟店長口頭談說我可以做一年以上
: 但大約做到七月 覺得自己不適任這份工作
: 已於七月中口頭提出離職
: 但店長說要給他時間找人
: 我答應他做到八月底
: 問題:
: 1.若照我的情形 他九月仍安排我九月有班表 我是否算無故礦職?
: 2.我現在都只有口頭離職 是否也正是點寫一份離職書 比較能受到法律保護呢?
: 但要是我寫了離職書 他不簽的話 該當如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抱歉中間剛了一些原文
勞基法中有關於預告期的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滿一年,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
提前十天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二十天;三年以上,提前三十天。這
個規定同時適用於雇主和勞工。
(雇主義務方面,另有預告期間謀職假或預告工資等規定)
除非發生勞基法十一條或十四條的情況,才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開除或離職)
看起來您已經提前預告;當然有個白紙黑字當作證據更好,但是要當證據的話,
就必須用存證信函或類似的方式,可能會形同提前翻臉。不過,勞基法預告期針
對勞工如果違法,並沒有罰則;雇主如果求償,他必須自己去告去提證據。
勞工只有預告義務,離職單他簽不簽,和工人能不能離職無關。
(相關規定請參閱勞基法第十六條以及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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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41.94
推
08/04 17:4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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