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我已口頭提出離職 但老闆說找不到人交 …

看板PttLifeLaw作者 (kwktw236)時間15年前 (2009/08/04 17:2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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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er1226 (F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目前從事某便利商店大夜班 從五月25號開始這份工作 : 面試時我跟店長口頭談說我可以做一年以上 : 但大約做到七月 覺得自己不適任這份工作 : 已於七月中口頭提出離職 : 但店長說要給他時間找人 : 我答應他做到八月底 : 問題: : 1.若照我的情形 他九月仍安排我九月有班表 我是否算無故礦職? : 2.我現在都只有口頭離職 是否也正是點寫一份離職書 比較能受到法律保護呢? :  但要是我寫了離職書 他不簽的話 該當如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抱歉中間剛了一些原文 勞基法中有關於預告期的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滿一年,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 提前十天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二十天;三年以上,提前三十天。這 個規定同時適用於雇主和勞工。 (雇主義務方面,另有預告期間謀職假或預告工資等規定) 除非發生勞基法十一條或十四條的情況,才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開除或離職) 看起來您已經提前預告;當然有個白紙黑字當作證據更好,但是要當證據的話, 就必須用存證信函或類似的方式,可能會形同提前翻臉。不過,勞基法預告期針 對勞工如果違法,並沒有罰則;雇主如果求償,他必須自己去告去提證據。 勞工只有預告義務,離職單他簽不簽,和工人能不能離職無關。 (相關規定請參閱勞基法第十六條以及第十五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1.94

08/04 17:42, , 1F
謝謝解答 明白!
08/04 17:42, 1F
文章代碼(AID): #1AT_zG6y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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