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已辦拋棄繼承,卻遭法院否認

看板PttLifeLaw作者 (weery)時間15年前 (2009/06/13 00:26), 編輯推噓5(506)
留言11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銘言: : 問題: : 1.上述調閱簽章文件的想法是否可行? 可行 oga-62.adm.ncu.edu.tw/uploadlaws/upload/dispatch/1114068583.doc 且依據上面這個來源不明的資料顯示,拋棄繼承卷宗屬於永久保存 除非遇到那個,會把卷宗碎掉的書記官,要不然當初寫的聲請書,應該都還在 : 2.若調閱出文件,且證實確有辦理完成拋棄繼承手續,是否債務問題即解除? : 後續還要做哪些處理? 若證實且法院已備查,當然沒什麼問題, 也有可能是,你們詢問法院過程中出了些問題 (照理講如果去查案,你們也沒有案號,可能沒辦法立刻查到裁定全文, 且因文件有複數聲請人,因此可能用姓名or身分證號碼,也查不到辦過的資料) 若證實但法院未備查,則須透過救濟程序 看銀行有沒有對你們聲請強制執行,沒有的話要提起確認之訴,以提前解決爭議 若執行中,則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不過當初拋棄繼承程序,除了R大指出的爭議 (不過可能性極低), 另外個人懷疑,是不是你們於文件中,沒有列名為「聲請人」, 只有於最後面簽名蓋章? 要不然應該不會有這麼大的「問題」存在 : 3.到法院調閱資料時,是否需聘請律師陪同,避免法院人員為推卸行政疏失而唬嚨? 法院哪管你這些...而且閱卷程序遇到的,是不同部門的人員 到時就把資料印一印再回來研究,就算有疏失,也必須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 4.若當時的辦理手續真的有誤,現在阿姨和舅舅顯然已逾拋棄繼承時效 : 有關繼承債務一事是否已為無法改變的事實? 回到2. 但若法院方面沒有問題,就真的很難獲得救濟,只能試著主張以下條文: 若媽媽去世時未成年,可主張看看,能否僅負限定繼承責任 (參照繼承篇施行法1條之1的2、3項); 若當時皆已成年,則可以主張看看,不可歸責事由的限定繼承 (參照繼承篇施行法1條之3的4、5項)。 若要主張後者,難度很大,因為要符合多項要件。 : 5.銀行已因該筆債務而查封我們家的房子,房子亦已在多年前遭法拍 : 現在銀行仍依此向阿姨和舅舅索債是否合理? 何時要行使是債權人的權利,搞不好他們最近才發現 不過最奇怪的是,為什麼銀行會寄給你們「存證信函」? 還是那是法院寄來的文件?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06/13 00:38, , 1F
非常謝謝你的說明和建議:)
06/13 00:38, 1F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6/13 00:50)

06/13 00:48, , 2F
B大補充得蠻詳盡的 而在下前揭回文是針對原PO推文所
06/13 00:48, 2F

06/13 00:49, , 3F
提出的問題做正式回應 但回文的點與本案關係甚小 ^.^
06/13 00:49, 3F

06/13 00:52, , 4F
讓B大有所誤會 備感抱歉 / 而此遺憾所造成的可能原因
06/13 00:52, 4F

06/13 00:54, , 5F
或許是 1.漏列或漏簽 2.次順位繼承人提出一部拋棄之
06/13 00:54, 5F

06/13 00:56, , 6F
主張 3.可能是法官疏漏 (這個可能性很低) 4.其他原因
06/13 00:56, 6F

06/13 01:01, , 7F
PS.原PO和他弟弟皆已完成拋棄繼承手續 應不須用新法
06/13 01:01, 7F

06/13 01:07, , 8F
因次順位繼承人曾主張拋棄繼承,如今再主張新繼承
06/13 01:07, 8F

06/13 01:09, , 9F
篇施行法1-3的4、5項,難度真的很高.........= ="
06/13 01:09, 9F

06/13 02:31, , 10F
回b大~是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三位長輩都分別收到,所以
06/13 02:31, 10F

06/13 02:32, , 11F
舅舅才向法院詢問。但銀行為何是寄存證信函我就不懂了..
06/13 02:32, 11F
文章代碼(AID): #1ACe6rr3 (PttLifeLaw)
文章代碼(AID): #1ACe6rr3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