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已辦拋棄繼承,卻遭法院否認
※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銘言:
: 問題:
: 1.上述調閱簽章文件的想法是否可行?
可行
oga-62.adm.ncu.edu.tw/uploadlaws/upload/dispatch/1114068583.doc
且依據上面這個來源不明的資料顯示,拋棄繼承卷宗屬於永久保存
除非遇到那個,會把卷宗碎掉的書記官,要不然當初寫的聲請書,應該都還在
: 2.若調閱出文件,且證實確有辦理完成拋棄繼承手續,是否債務問題即解除?
: 後續還要做哪些處理?
若證實且法院已備查,當然沒什麼問題,
也有可能是,你們詢問法院過程中出了些問題
(照理講如果去查案,你們也沒有案號,可能沒辦法立刻查到裁定全文,
且因文件有複數聲請人,因此可能用姓名or身分證號碼,也查不到辦過的資料)
若證實但法院未備查,則須透過救濟程序
看銀行有沒有對你們聲請強制執行,沒有的話要提起確認之訴,以提前解決爭議
若執行中,則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不過當初拋棄繼承程序,除了R大指出的爭議 (不過可能性極低),
另外個人懷疑,是不是你們於文件中,沒有列名為「聲請人」,
只有於最後面簽名蓋章? 要不然應該不會有這麼大的「問題」存在
: 3.到法院調閱資料時,是否需聘請律師陪同,避免法院人員為推卸行政疏失而唬嚨?
法院哪管你這些...而且閱卷程序遇到的,是不同部門的人員
到時就把資料印一印再回來研究,就算有疏失,也必須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 4.若當時的辦理手續真的有誤,現在阿姨和舅舅顯然已逾拋棄繼承時效
: 有關繼承債務一事是否已為無法改變的事實?
回到2.
但若法院方面沒有問題,就真的很難獲得救濟,只能試著主張以下條文:
若媽媽去世時未成年,可主張看看,能否僅負限定繼承責任
(參照繼承篇施行法1條之1的2、3項);
若當時皆已成年,則可以主張看看,不可歸責事由的限定繼承
(參照繼承篇施行法1條之3的4、5項)。
若要主張後者,難度很大,因為要符合多項要件。
: 5.銀行已因該筆債務而查封我們家的房子,房子亦已在多年前遭法拍
: 現在銀行仍依此向阿姨和舅舅索債是否合理?
何時要行使是債權人的權利,搞不好他們最近才發現
不過最奇怪的是,為什麼銀行會寄給你們「存證信函」?
還是那是法院寄來的文件?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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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6/1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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