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設定抵押權不動產之買賣移轉
※ 引述《vnucit (none)》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有去銀行設定抵押權去貸款的不動產
: 不用經過買方同意是否接受該設定抵押權
: 就可以先行移轉給買方嗎?
: 事實經過:
: 因為最近買車位
: 付了前半的訂金後
: 賣方居然沒有先去處理好他和銀行的貸款 就先移轉給我們
: 目前權狀都還沒拿到
: 居然就收到銀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的通知
: 該怎麼辦?
: 我們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 感謝各位大德能予以回答!
首先,民法860條規定,可以以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所以第三人要有一個擔保合意,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擔保合意,
銀行屬於有過失的,所以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抵押權的設定
第三人可以主張塗消這個抵押權設定。
如果,是在賣給你之前,就已經設定抵押權了,根據抵押權公示性原則,
是可以由土地登記查詢到土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所以867條規定,抵押權
不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這時候如果你付錢買了,代表你已經認知到這個不動產
有抵押權的設定,將來隨時有可能面臨拍賣,如果到時候被拍賣了,你只能依照
內部的求償關係,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不能因為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而主張瑕疵擔保,畢竟,抵押權是不動產物權
具有登記的公示性,你買的時候早該預見,不能因為你的不動產被拍賣後,主張瑕疵擔保
也可以主張,相對方為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在可歸責於
債務人的情況下,主張損害賠償。這是屬於給付不能的情況下,在解除買賣契約
後,主張不當得利向債務人請求返還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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