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修車後車行要求過戶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阿根廷鮭魚)時間15年前 (2008/10/10 01:3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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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vp76iverson (艾佛森)》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父親因車子有些問題 拿去車行維修 : 車行說是引擎有問題 修可能要很多錢 : 那朋友父親便說 "隨你任意處置看是要報廢還是怎樣" : 原本車行是說要報廢 但是後來又要求要雙證件 : 我們覺得奇怪去詢問 他才又說有人要買所以叫我們過戶 : 我們不想就醬把車子賣掉 於是請老闆幫我們把車拿回來 : 可是說他已經在修引擎了車子目前也開不回來 : 而且老闆堅持說是當初我們自己說要隨他處置 有償委任(修車) 買賣契約 甲-----------------乙------------------丙 所 或無償委任(報廢) 有 或無償委任(賣車) 權 我認為這位原PO朋友的爸爸所謂"隨你任意處置看是要報廢還是怎樣" 其真正意思應該是叫他報廢或修好 不包括賣車 但是車行老闆乙誤解了甲的意思表示 認為甲委託他處理賣車一事,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一.甲乙之間 甲所為的意思表示錯誤,應該是偶然的錯誤之意思表示 因此甲乙間的委任賣車契約,甲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則該委任賣車契約不成立。 乙因為以為要把車賣掉所以把車修好,總之也履行了把車修好了的義務。 二.乙丙之間 乙丙買賣契約有效,但因乙誤以為甲欲出賣汽車而向丙為負擔行為。 但汽車所有權自始受到甲(第三人)之限制,致使乙對丙給付不能, 所以乙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若汽車所有權人甲不願意轉移所有權,則使無法補正之權利瑕疵, 故丙得向乙主張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結論 甲乙間有償委任契約成立(修車),甲應支付乙40000元價金。 丙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買賣契約。 四.我是新手哈哈 我的出發點是原PO朋友的爸爸沒有想要出賣汽車的意思表示 但是如果解釋成原PO朋友的爸爸有要賣車的意思表示可能就不一樣撩 希望可以有真正的強者來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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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認為甲乙間是贈與,後來想想確實較偏向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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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既然將處置權授與車行,且並未敘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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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上僅須採取獲得最高經濟利益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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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連報廢都可以,可獲得經濟利益的出售更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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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便認定為錯誤,前提亦以非因表意人之過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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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否詐欺,屬於事實問題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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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47, , 7F
若確認車行詐欺,得撤銷委任契約,但可能有不當得利問題
10/10 12:47, 7F
文章代碼(AID): #18xa11aT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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