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車禍過失致死,二審法官脅迫和解?
※ 引述《beakergirl (...♀)》之銘言:
: 法官還回答 就要賠1百萬給人家了 不要再扣那6萬6了
: 最後被告也只能接受和解 之後就進行刑事案件的審理
: 都已經談完和解了 告訴人還是一樣又在指責被告闖紅燈
: 還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上修改掉被害人闖紅燈的部份 還要法官有待查證
: 法官當場也沒回絕 但是判決書沒收到 最後會不會被修掉也不知道
: 我想請問各位板大 如果在二審不和解 法官真的有權利加重刑責到6個月
: 且易科罰金到一天3千嗎?這樣的判決跟一審的差距真的是差好幾倍(9萬與54萬)
: 感覺法官就是逼你拿錢出來解決掉 也不想讓你去由民事法庭去判
: (因為去民事法庭告訴人也許根本就拿不到1百萬)
: 或者是這只是法官逼迫和解的手段? 實際上判決不會沒有依據就加重刑責?
: 因為是二審無法再上訴 不能跟法官賭 所以被告就算沒有1百萬 也只能和解?
: 現在想想 1百萬真的在預期之外(因為之前律師給的訊息是民事不會判那麼多)
: 接受和解了 連慰問金的6萬6都不能扣 連被害人闖紅燈的事實也有可能被改掉
: 雖說花錢了事 但是想想又不是那樣的公平 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不是當事人,不評價個案賠償問題,只想表達幾點:
一、易科罰金的確是可以到一日三千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二、過失致死罪最重是兩年。而且本件並非不可能判得比原一審重。
三、法庭公開審判也會有錄音,若真的遇到法官越矩的不公情形
請記住以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htm
案號請一併附上,當然,做這個動作要有豁出去的打算就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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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6/0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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