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 一般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基本上寫這篇是獻醜了
不過基於一般人面對刑事案件都有慌張畏懼的心理來說
應該要描述流程讓大家有個概念
1.警察詢問階段
發生刑事案件一開始最可能就是被害人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警察將製作筆錄,並開立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記得,全國所有鄉鎮市區的派出所均可受理發生在本
國境內的任何刑案,此稱單一窗口報案。之後警方將開始偵查,若查出犯罪嫌疑人會
要求他到分局偵查隊應訊,警察可能先用電話通知,也可能開通知單請他到場。若犯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等案件一律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檢署)偵辦。若為告訴
乃論案件,警察詢問被害人確定提告後,也將移送地檢署。此時嫌犯還是無罪之身。
2.地檢署偵查階段
移送地檢署之後,地檢署人員開始分案調查。此時將寄發「傳票」傳喚告訴人〈被害
人〉及被告〈嫌犯〉。在偵查庭會見到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只有檢察官、書記官和法警,
閒雜人等不得進入。檢察官偵查案情達到明朗時,若排除被告犯罪嫌疑、告訴乃論案
件兩造和解撤回告訴,即會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若是犯輕罪被告自行認罪又與
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可視情況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被告犯罪事實證據明確,
檢察官當然可予「起訴」,案件將進入地方法院由法官審理。不過近年來刑事案件簡
化審判程序,若是被告認罪且為輕罪的案件,就會用簡易程序處理,被告會收到「簡
易判決處刑書」,而法官僅有一位作書面審理,不會開庭。
3.法院審理階段
除非是依照通常程序處理或是簡易判決上訴才會到法院。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一審、二
審、三審。如果對法官審案有興趣,直接到各個法院,門開開的法庭走進去就對了。
或是看一部法庭劇,多少會有點了解,不過既是戲劇就表示不一定符合現實。在這邊
你才會見到所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的攻防。一審案件不服通常都可上訴到二審,
檢察官、被告都可上訴,告訴人則要請求檢察官上訴。不過上訴到三審案件之限制就
非常嚴格,而且最高法院一般都不開庭,它只負責判斷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若
不合理就直接發回二審法院更審,合理則駁回上訴,一般俗稱「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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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一大篇 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到大家
希望求助板友 尤其有關刑事案件者 都能更了解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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