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保人身故 債留未成年子女 未辦拋棄繼承

看板PttLifeLaw作者 (修聲養性)時間16年前 (2008/03/05 23: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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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rk122334 (紅塵逆子)》之銘言: :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有關債務的問題,麻煩好心的大大可以為我解答,和提供我意見 : 我父親在94年的時候去世了,在去世前傻呼呼替人家做了保人,欠了將近 : 200多萬的債務,當時我們三個小孩(都還未成年)和我母親都不太懂法律,所以 : 都沒有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就在上個禮拜接到法院的通知,法院發文上面是寫說 : 母親在未來的日子裡薪資需要將扣除三分之ㄧ的薪水來償還債務,在父親生前 : 家裡也沒收X國信託的欠債通知,所以也不知道父親有欠債的問題 : 我想請問:1.像我遇到這樣的問題..有什麼補救的方法嗎? : 2.為什麼銀行不向借款人(貸款人)追債呢,為什麼會先向保人討債呢 : (PS:借款人我們家都不認識) 關於第一個問題,參考法條如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 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根據上述法條,原PO家裡的三個小孩應可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繼承。 以台北地院為例,請見下列連結: http://tpd.judicial.gov.tw/files/03-08/如何辦理限定繼承.TXT 不過,母親已經是成年人,所以不能適用上述法條,請注意。 關於第二個問題,常見的原因是保證人簽下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呢?請見以下民法條文: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745條就是學說上所謂的「先訴抗辯」,也就是原PO所說的「先向借款人追債」。 而根據746條,保證人可以拋棄此項權利,如此則債權人的債權較易獲得滿足。 以上,僅供參考。 -- 生氣並沒有傷害別人,卻先傷害了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0.170
文章代碼(AID): #17phz515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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