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收到警察局通知車禍肇事 人車並未在事發地
※ 引述《mamamiblue (去死吧*~正儒)》之銘言:
: 通知書上面的內容大概是寫
: 10月23號下午4點10分的時候,我的摩托車在台北內湖區那邊撞到人
: 剛剛有打電話給負責這件案子的警察先生,
: 他說被害人有記下我的車牌號碼,所以要請我到案說明一下。
: 但我住在宜蘭,我的車也是,
: 而且23號那天晚上我正好要去羅東那邊補習,
: 我想請問一下,下星期一(要到案說明的那天)去警局那邊的時候
: 要不要帶證明我當時人跟車都在待在宜蘭的證據,
: 或是在跟警察先生說明的時候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重點?
: 很怕到時候因為不懂,沒有主張我應有的權利
要求警方在6個月內,向你所使用行動電話的通信業者調閱通聯紀錄
若是你自己調閱通聯紀錄,該通聯紀錄上不會顯示通話基地台位置
但警方所調閱的,就會顯示通話基地台位置
接近事發時段,你若有使用行動電話,留下與事發地點並不接近的基地台紀錄
就能洗刷你的嫌疑
須注意的是,通聯紀錄一般僅保存6個月,切勿延期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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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 hua457@hotmail.com
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hua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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