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查無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的後續動作應如何?
※ 引述《ISP (怪頭)》之銘言:
: ※ 引述《yuso (更上層樓)》之銘言:
: 時效問題先回答
: 你本來起訴的案子 如果原本的時效規定是低於五年的話 判決後時效變成五年
: 後續只要有作強制執行的動作 就會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
: 再來 查財產的部分 可以查下列四種
: 1.國稅局資料 這部分你作了....
: 2.郵局存款 請法院幫你查
: 3.勞健保資料 請法院幫你查 可以扣三分之一的薪水
: 4.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現在股票都要集中保管 這是查名下股票
: 至於推文有人提到的銀行資料 現在銀行百百間 是要怎麼查我不知道...
: 看看國稅局所得資料裡面有沒有銀行的利息所得吧 有的話可以去執行看看
首先感謝I大的熱心答覆,
關於時效部分,看了民法第125~147條,還是不甚了解,
再叨擾請教,
1.我每年「持債權憑證至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及財產」,
或「請法院查郵局存款或勞健保資料」等動作,
但是查無所得及財產的話,這樣算有作強制執行的動作嗎?
還是如推文所提「憑證更新」,才是有作強制執行的動作?
(因為覺得查無所得或財產可供執行,好像不算強制執行。)
2.只要持續作強制執行的動作,時效會中斷而重新起算,
就不用擔心時效消滅的問題嗎?還是有其他要注意的?
3.再次感謝I大的熱心答覆,我會再試試您提的執行方法,非常感激。
在此也先感謝其他答覆的熱心人士,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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