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買賣房屋中瑕疵擔保有包含混凝土強度嗎??
※ 引述《lifestream (舞蝶飛揚偎紫煌)》之銘言:
: ※ 引述《speederlin (speeder)》之銘言:
: : 請教各位法律人
: : 今親戚與人買賣房屋產生糾紛
: : 當初買方以海砂屋為由
: : 以契約中瑕疵擔保請求反還購金!!
: : 但今請技師公會檢驗結果發現物件非海砂屋
: : 但是混凝土強度偏低
: : 請問買方可以此理由請求買方給付修復費用??
: : 因物件為二十多年建物
: : 當初設計強度以不可考
: : 且經歷二十多年地震強風都沒有發生事情
: : 今買方可以作此要求嗎??
: : 又所謂修復是修復到何種程度??
: : 因民法中所謂瑕疵擔保的範圍沒有寫的很清楚
: : 故來此請教大家!
: : 且因本身為二三手了..
: : 又非建商..故要求強度擔保是否已超出民法之精神??
: : 謝謝!!
: 補充一些觀點,本人是結構技師,對於法令我不懂,但是可以提供您一些觀點
: 一、當初設計強度不可考....絕非如此
: 混凝土發明應用及其研究是近百年才集其大成,但是對於混凝土強度的衰減
: 論文可是一大堆,一些原則是可以把握的,比如說20年前3000磅的混凝土,
: 再怎麼衰減強度,也不可能只剩2000磅。
: 學者對於台灣地區混凝土衰減公式的研究,以台科大為最大宗,不妨查查看
: 是否有公式可以套用,這對於日後上法庭算是有用的資料!
謝謝這方面我當會去查查資料!!
今我有去向技師請教過
他說二十多年前有可能使用175kg/cm^2的混凝土
因為沒有當初的設計圖或者計算書
所以結構性混凝土用175是合宜的!這跟210又有一段差距了!!
: 二、所謂偏低是多低?雖然我在學校學RC常常看到5000磅的混凝土計算題,但是出
: 社會後,一般平房我們都用3000磅或3500磅來灌漿!
因為對方不給鑑定報告所以我們也無從得知
僅由仲介嘴巴說強度不夠!!
: 三、20年歷經颱風地震不倒不代表強度夠!
: 工程師的設計理念是:「大震不島、中震可修、小震不壞」
: 所以說房屋一定要定期維修,既然土木技師公會判定混凝土強度不足,代表
: 之前的中強震已經損害結構體。拿這一點來辯駁,恐怕不能造成法官心證。
這點我請教技師又有不同意見
今提出大家討論!!
技師是說..
今所謂瑕疵保固就合約中明定僅就"海砂屋"及"輻射鋼筋"或者漏水保固!!
今對方以強度不足為瑕疵十有點牽強
一方面如前所述...強度會隨時間所折減
另一方面民法所言瑕疵保固是通則...今合約已寫明瑕疵之條件..
強度並無載明!!
又如能證明房屋之整體安全性如以二十多年前之規範檢核無危險性
那對方實無理由求償!!
當然一方面無對方鑑定報告
另一方面這方面之檢核須由專業技師簽證證明!!
: 四、另外要強調一點,所謂混凝土強度不足,不知是灌漿部分試體強度不足,還是
: 鋼筋生鏽腐蝕造成結構體強度不足?這一點請您確認清楚。
在此所謂強度不足如我一開始所說
二十幾年的房子..從梁柱鑽心取樣所得試體所測得之強度!!
今也從技師那得知一些訊息..
因鑽心取樣所得試體之實測強度又會比原強度低一點
至於低多少可能還要再查查!!
: 以上是睡前的胡言亂語
: 不編排了,請勉強湊合著看...晚安!
寫了那麼多!
有幾點疑問及心得
1.如果以後打官司而敗訴..
那大家以後買房子真的得注意啊!!
二十幾年前房子有些根本是"土師"所蓋
那品質當然會有問題
問題是以後買賣買家都來搞這個...那不天下大亂??
問題是以前政府對於檢驗程序的不完備
及現在規範的改進總不能都由現在的屋主來承擔吧!
那以前的監造者(通常是建築師)或者包商的責任呢??
包商可能倒了..可是建築師呢??
如果法官不依據現實面來判決...
那麼後續問題真的很嚴重
就像921東興大樓一樣!!台北市政府後來的責任??
2.以後買賣房子找仲介真的要小心啊
這件事情從頭到尾
仲介都是偏買主那一方...
對於法律常識沒有提供幫助外..對於海砂屋的爭議也沒有經驗
更遑論基本常識
今天身為仲介理應對房屋糾紛中所常遇狀況多有了解才是!
試問..氯離子驗出來5.X跟3.X KG/m^3會有可能嗎??
用yahoo搜尋一下或者法院判例去找找海砂屋2.X的狀況就可得知
本建物根本不可能那麼高!
結果一路被買方牽著鼻子走!
當然今天因為對方因疑似買到海砂屋會擔心害怕
但是仲介也應該冷靜看待此物件之狀況及檢驗數據是否一致
而非跟買主一鼻子氣
更不用提沒有法律方面的諮詢了!!
以上如有法律人或者專業人士能提供意見...本人十分感激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64.46
推
09/07 00:54, , 1F
09/07 00:54, 1F
推
09/07 00:57, , 2F
09/07 00:57, 2F
→
09/07 00:58, , 3F
09/07 00:58, 3F
推
09/07 01:24, , 4F
09/07 01:24, 4F
推
09/07 23:20, , 5F
09/07 23:20, 5F
→
09/07 23:21, , 6F
09/07 23:21, 6F
→
09/07 23:22, , 7F
09/07 23:22,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