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醫療工作糾紛
※ 引述《amaranth (liann)》之銘言:
: 原發文者的母親是在醫院的實習看護,當天原本要幫病人測血糖
: 用簡易血糖機測血糖的流程是把病人一滴血滴在血糖機試紙上讓它判讀,
: 一般是用血糖針刺一個小傷口來取得血液檢體
: (血糖針是類似按壓筆的一種採血針,除非故意否則不會有針扎事件),
: 當天因為醫院人員忘了調/訂器材,所以只好拿一般針頭抽靜脈血做檢查,
: (這是一般不用的方式,但不算錯誤方式)
: 結果發生針扎事件(針上沾到病人血液又戳到自己),
: 該病人有血行性感染疾病因此發文者母親有被感染的可能
: ~~~~~~~~~~~~~~~~~~~~~~~~~~~~~~~~~~~~~~~~~~~~~~~~~~~~~~~~~~~~~~~~~~~~~~~~~~~~~
: 簡單講法:
: 發文者母親因相關人員忘了調/訂標準器材,只好使用較不安全的備用工具,
: 結果操作中發生意外而有被傳染疾病的危險
: : 推 ivysky:實習看護的主管是哪個單位? 測血糖屬實習課程嗎? 或者自願? 07/24 18:57
前言
依醫療法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
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相關法規
依醫療法第五十八條,醫療院所亦不得設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實習看護非醫事人員,故不得執行任何醫療業務。
非醫事人員而執行醫療業務者,為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密醫行為。
醫療院所容留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為醫療法第一O八條五項: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至於針扎事件,按規定必須通報衛生署。
因此,
實習看護不得執行針筒採血行為。
實習看護亦非護理人員法37條但書所指之實習護理人員,
故護士本身亦不得指導看護執行針筒採血作業。
看護:可能違反醫師法28條或護理人員法37條,
護士:可能依刑法31條成立與特定之人為違反護理人員法共同正犯。
醫療院所:可能違反醫療法108條5項,
雇主:可能違反護理人員法37條(雇主責任),處15,000-150,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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