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撫養費如何請求? 家庭生活費及扶養子女
※ 引述《JUDYfans (甜心泡芙)》之銘言:
: 真實案例
: 先生和外遇對象跑到加拿大
: 4年來太太獨自撫育孩子 今年年初先生回來了
: 太太要請求先生分擔過去4年的扶養費 不過找不到請求權基礎
: 法官說下次開庭再找不到就要裁定駁回了 @ @
: 因為太太已經先聲明要請求的是孩子的扶養費
: 如果採第家庭生活費用不包括扶養費用的理論
: 是不是就找不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了?
前面有板友回得很詳細,不過我講句題外話
這件案子依你所言來看,起訴原告似乎是媽媽
那也難怪法官會這樣講了。
先說,倘若原告用小孩名義起訴,那不管是民法1084.1089.1114
基本上都不會發生什麼太大問題(如:法官諭知駁回這種事)
只是,以媽媽名義起訴的話,就不是用上開法條為請求權基礎了
至於是用民法172的無因管理或179的不當得利。
我想原po是法律人,應該會分析才是,小弟就暫時說到這了^^
以上供參考 希望有助於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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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20.170.62 (05/0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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