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補習班退費 舊規 新制 之適用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失眠)時間17年前 (2006/11/09 14:31),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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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ne0416 (失眠)》之銘言: : ※ 引述《rone0416 (失眠)》之銘言: : : 要退費之前已查過相關法條規定,但今日補習班人員告知我 : : 因為我是在新的修改條文公告之前(9月17日)報名的 : : 所以必須扣除百分之25(新的條文規定只能扣百分之5) : : 我疑問的是,真的是這樣的嗎? : : 因為距離開課日期還有60日以上,所以我非常確認我是符合 : : 只能扣百分之5的條件! : : 請版上好人幫我解答,謝謝! : : (相關法條為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 首先感謝版上的諸位好人的回答^_^ : 今日打電話過去台北市政府詢問,得到的結果是 : 適用新法! : 不論報名或繳費日期,只要是在新法公佈日(9/11)以後說要退費的話 : 都適用新法! : 希望補習班不要再貪這種小便宜了! 再來回報這次要求退費的後續! 一開始補習班也還是說只能退七成五 在我跟補習班說明我打過電話到"台北市教育局"詢問後 他們就說要向經理申請(反正經理每天都請假就對了~) 然後過了幾天,我就拿到95%的退費了! 所以如果有版友也遇到一樣情況的,不要被補習班唬過了 要保護自己的權利阿~ 感謝^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4.76

11/09 14:43, , 1F
恭禧! 謝謝回報結果~
11/09 14:43, 1F

11/09 14:44, , 2F
日前有板友私下提出見解:補習班退款的規定乃是行政命令性質
11/09 14:44, 2F

11/09 14:47, , 3F
推論此適用於行政法令之從新從輕.(其實仍不太懂,我外行人)
11/09 14:47, 3F

11/09 14:50, , 4F
該板友目前不願現身說法...請樓主勿將其身份曝光哦!
11/09 14:50, 4F

11/09 17:48, , 5F
我不認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原則,從輕要有明文
11/09 17:48, 5F
文章代碼(AID): #15KiihkJ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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