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ABOUT傷害罪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東方瓜子)時間19年前 (2006/09/08 15:27), 編輯推噓23(23026)
留言4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dmoki ( 煩)》之銘言: : 事情經過 : 我弟跟對方起衝突 : 起衝突的原因是對方看我弟不爽 先出手打我弟 : (我不在現場 所以我不知道這到底是否正確) : 但是後來因為對方拿出球棒打人 反而被我弟那邊搶過去 : 結果被我弟那邊K成重傷= = : 對方住院花了三萬多的醫藥費 我弟也有去驗傷 : 後來要去和解 但是對方開價要五十萬= = : 所以和解不成 最近法院寄通知來了 : 想請教幾個問題 : 1.傷害罪是否都可役科罰金? : 2.若對方勝訴 是否可要求民事賠償 也可要求50萬之多嗎? 一、既然你弟也有驗傷,那麼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反訴,也告對方傷害罪。 二、是否可以易科罰金,要看對方受傷程度而定。同時考量你弟是否有 刑法第41條之適用。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刑,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傷害罪之刑度: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賠償一般是補償對方所受之損害和所失之利益。所以應該是對方的 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害和慰問金合計的金額。同時你弟也有受傷,所 以可以主張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以你弟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主張過失相 抵。 -- ☆.☆.☆.☆.☆.☆.☆.☆.☆.☆.☆.☆.☆.☆.☆.☆.☆ 第七十六首籤 辛己 中平 蕭何註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說與君 善惡兩途君自作 一生禍福此中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49

09/08 17:43, , 1F
你列的法條有錯,應該列278.請注意內文.他弟是把棒球棒把
09/08 17:43, 1F

09/08 17:44, , 2F
對方打成重傷.所以應該是278條的重傷害罪.二條差很多唷XD
09/08 17:44, 2F

09/08 17:46, , 3F
對了提一下重傷害罪是沒有什麼易科罰金.屁股洗乾淨點先XD
09/08 17:46, 3F

09/08 18:42, , 4F
依刑法第10條:重傷者,謂下列傷害: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09/08 18:42, 4F

09/08 18:45, , 5F
二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或嚴重
09/08 18:45, 5F

09/08 18:46, , 6F
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毀
09/08 18:46, 6F

09/08 18:47, , 7F
敗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
09/08 18:47, 7F

09/08 18:48, , 8F
治之傷害。原PO所稱之〔重傷〕是否為法律用語之〔重傷〕仍
09/08 18:48, 8F

09/08 18:51, , 9F
有待商確,所以我引用277條。
09/08 18:51, 9F

09/08 18:52, , 10F
另外,法條以檢察官傎訊時所告知者為準,所以不必太早斷定
09/08 18:52, 10F

09/08 18:57, , 11F
是否為重傷罪。
09/08 18:57, 11F

09/08 20:41, , 12F
其實你看一下278的最後一句.所以用棒球棒把人打到花3萬多
09/08 20:41, 12F

09/08 20:45, , 13F
醫藥費.很有可能會因此成立該點.必盡下手都那麼狠了.為打
09/08 20:45, 13F

09/08 20:47, , 14F
醫藥費.很有可能會因此成立該點.必盡下手都那麼狠了.被打
09/08 20:47, 14F

09/08 20:47, , 15F
的人身體好而沒斷手斷腳或眼瞎耳聰.並不見的會有影響
09/08 20:47, 15F

09/08 23:41, , 16F
問一下~把對方武器搶下做防衛~是否可以?
09/08 23:41, 16F

09/08 23:42, , 17F
頂多是防衛過當吧~
09/08 23:42, 17F

09/09 00:28, , 18F
可以.旦把對方打掛就不行.當對方以失去攻擊之意就該停手
09/09 00:28, 18F

09/09 00:30, , 19F
而不是因為主張自衛所以就能打掛對方.或把對方打成重傷
09/09 00:30, 19F

09/09 00:49, , 20F
所以是284過失傷害之重傷結果~
09/09 00:49, 20F

09/09 00:54, , 21F
是不是過失要看對方的傷而定.今天你要打斷對方10幾根骨頭
09/09 00:54, 21F

09/09 00:55, , 22F
你要主張你是不小心打出來的XD.所以是過失傷害.可能嗎?XD
09/09 00:55, 22F

09/09 00:56, , 23F
今天對方明明以在逃跑.你拿著對方的棒球棒追殺對方.最後
09/09 00:56, 23F

09/09 00:56, , 24F
追上對方並把對方直接打去住套房.這時主張失傷害.可能嗎?
09/09 00:56, 24F

09/09 01:19, , 25F
防衛過當是防衛人違反注意義務,這才是過失要件成立點
09/09 01:19, 25F

09/09 01:20, , 26F
而非以被防衛人的傷勢來認定,畢竟體質就很難客觀掌握
09/09 01:20, 26F

09/09 01:27, , 27F
所以進入第二點的推論點.如對方以逃跑.而你追擊.能主張嗎
09/09 01:27, 27F

09/09 01:30, , 28F
答案應該是不能.你不會對這答案有意見吧?
09/09 01:30, 28F

09/09 01:33, , 29F
如果追擊的動作可以從外觀行為看出已經與自我防衛無關
09/09 01:33, 29F

09/09 01:38, , 30F
而是另一個可以從外觀被解讀出有傷害對方故意的行為話
09/09 01:38, 30F

09/09 01:39, , 31F
此時應當以刑責較重的普通傷害罪甚至是重傷害罪來論起
09/09 01:39, 31F

09/09 01:53, , 32F
那是不是要回問原PO: 你抵迪有沒有追著對方打呀? XD
09/09 01:53, 32F

09/09 02:02, , 33F
說真的其實最早會主張278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原PO說.K成重傷
09/09 02:02, 33F

09/09 02:02, , 34F
當有人PO文我殺人了.我絕不會幫他主張他是過失殺人.所以
09/09 02:02, 34F

09/09 02:03, , 35F
原PO他PO文K成重傷.我也不會主動幫他改主張傷害罪(277條)
09/09 02:03, 35F

09/09 02:04, , 36F
必盡我非當事人.只看了PO文.我什麼都不知道.所以PO文為主
09/09 02:04, 36F

09/09 02:11, , 37F
要分析當事人的行為來適用法律,而不是只看結果來定罪
09/09 02:11, 37F

09/09 07:14, , 38F
所以我事後很簡單的分析了當事人可能犯了重傷害罪的行為
09/09 07:14, 38F

09/09 07:14, , 39F
而且說真的.內文就那一點字.什麼都沒說清楚.要分析什麼XD
09/09 07:14, 39F

09/09 10:31, , 40F
從原文內,總看的出來有自我防衛行為以及防衛過當吧?
09/09 10:31, 40F

09/09 13:47, , 41F
這種案子,如果很難證明是誰先動手,經驗上,常會變成
09/09 13:47, 41F

09/09 13:48, , 42F
互毆案件處理…
09/09 13:48, 42F

09/09 15:06, , 43F
277是告訴乃論和278是公訴罪,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09/09 15:06, 43F

09/09 19:19, , 44F
說真的從內文來看.我只看的出原PO避重就輕的帶過他弟的錯
09/09 19:19, 44F

09/09 19:20, , 45F
而且看起來內文給我的感覺是.對方一人他弟這邊是二人以上
09/09 19:20, 45F

09/09 19:21, , 46F
所以我是很難相信只是單純對方看他不爽.而非他弟挑釁對方
09/09 19:21, 46F

09/09 19:22, , 47F
不然一對一的情況下.拿棒球棒的人要被一個空手的人搶下棒
09/09 19:22, 47F

09/09 19:23, , 48F
球棒後又站在原地讓他弟打成重傷.而都沒逃跑很難讓人相信
09/09 19:23, 48F

09/09 19:27, , 49F
所以在這情況下.要主張自衛或防衛過當其實難度真的有點高
09/09 19:27, 49F
文章代碼(AID): #150HjUlV (PttLifeLaw)
文章代碼(AID): #150HjUlV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