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XhCARRH (Violation)

看板PttLaw作者 (間桐沙鹿)時間2年前 (2021/12/19 21:50),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KirimaSyaro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43070 3.欲申訴之判決︰ 文章代碼(AID): #1XhCARRH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KirimaSyaro 大?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638711963.A.6D1.html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0. 除引文外 方便指稱 以下指稱PttLegist為裁決者, 版主為MotoDawn或tLuesuGi, 且若提到t版主為tLuesuGi, m版主為MotoDawn 檢舉人為KirimaSyaro 1. 裁決者於判決中指稱“細觀檢舉內容,實難觀察出檢舉信中被檢舉人違規事項" 此言差矣 檢舉人根據版主以往判決 如此篇文章 #1Xc-Eo74 (UmaMusume) 被版主判決為引戰或挑釁 請問裁決者可否觀察出#1Xc-Eo74 (UmaMusume)這篇文章 的違規事項? 檢舉人依照版主過往判決標準而選出言語更為激烈的推文依據版規檢舉 且附上檢舉違反版規 並非故意騷擾 退萬步言 裁決者所稱"大量信件檢舉之名行騷擾之實" 此所謂大量信件 不過30封檢舉案 ptt擔任版主者可獲得超過百封額外信箱容量 同領域的C_Chat看板一天的檢舉案就遠超過30案 30封檢舉案尚遠在版主能獲得的額外信箱容量之內 乃ptt為了版主處理版務需求 所配給的額外信箱容量之內 30應屬於可正常消化的檢舉數目 否則ptt為何配給版主如此大額外容量? 即使不由我檢舉 這30封檢舉案亦由可能有其他人檢舉 試問僅30案何以阻礙版主正常使用信箱功能? 如何得出裁決者所言 "確已妨礙板主正常使用"? 2. 裁決者所言"若板友有大量檢舉文之需求,也可以站內信先洽詢板主是否開置底文檢舉或是站內 信於該小組組長" 退萬步言 即使30封案件算是大量檢舉文 版主回信並未提到“置底文檢舉”版規也沒有寫 檢舉人如何得知? 且除了m版主沒有仔細看信而誤以為檢舉案早已經判案公告 (見 文章代碼(AID): #1Xh33Wkg (Violation) ) L版主有針對檢舉案作出判決回覆 (見 #1XgopZ3y (Violation) 所引用信件) 顯見此檢舉方式是L版主認可的 並未指出必須由置底文 設置置底文檢舉的方法必須由版主實行也要版主有意願實行同意實行 檢舉人既沒有ptt權力這麼做 也無法由版規得知 試問未設置置底文檢舉的責任由檢舉人承擔是否不恰當? 3. 裁決者所言"經檢舉人明示拒絕者,被檢舉人仍續行寄信" 依照馬娘版版規 見umamusume精華區版規 "“如對板主判決結果不服,應於7日內向板主進行申訴,板主應將處理結果 予以公告判決或通知申訴人。” 載明檢舉人有對版主此案申訴的權利 也載明版主要對後續申訴案判決的版主職務責任 若版主能依照此理由否決此案繼續寄信 相當於能任意逃避自己判決申訴的責任 也是任意剝奪檢舉人明定向板主申訴的權利 我不知道是否板主未讀板規而不明白此版主責任 而以回信善意提醒版主有繼續收受檢舉案的責任 並非騷擾 可否請裁決人考量這版規 而作出是否檢舉能適用此規定認定騷擾? 4. 因為這次案件的罰單 我不能在馬娘版上面的小組sub_GMobile發文向上申訴 形同向上申訴權利被剝奪 個人深表遺憾 想請裁決人再次考慮檢舉信件是否能用騷擾處理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Umamusume版規 位於精華區z-2-3 第三條 C. 違規處理 "板主收到檢舉後,應予以處理並將結果公告或通知檢舉人。 如對板主判決結果不服,應於7日內向板主進行申訴,板主應將處理結果 予以公告判決或通知申訴人。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39921820.A.93B.html ※ 編輯: KirimaSyaro (140.112.30.32 臺灣), 12/19/2021 22:16:16
文章代碼(AID): #1XlpYSax (PttLaw)
文章代碼(AID): #1XlpYSax (Pt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