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mobilesales 板主 arl 之判決

看板PttLaw作者 (世界越快,心則亂)時間5年前 (2018/10/03 10:17),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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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arl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arl (b)文章編號:文章已遭刪除,不可考。 3.欲申訴之判決︰  文章標題:4/08 JefferyTseng [賣/全國/皆可] Samsung S8+(S8 plus)&購物金  版主 arl 以「賣手機又賣購物金 兩個標的物 且販售購物金等同套利」為由,  判處發文者十年水桶。 4.不服理由︰  arl 上任之初,旋大改板規,諸多事實認定與過往規定大幅異動,令人難以適從,  動輒重判無貸,遽相繩以規,以本案為例,  爰 mobilesales 板 2018.3.1 新增條例:  「營利套利相關水桶罰則變更為三年」  arl 主觀認為販售購物金為套利行為,  所持說詞為「但購物金有期限的拿來換現金就是套利」;  余回覆以「請問套利的判定原則是什麼呢?       因為我在販售之前,       搜尋前文有看到多筆三星購物金的販售行為,       有歷史紀錄可循,而據以販售的;       購物金的取得是綁定手機一起入手的,       就像綁約申辦的手機,均可以高於入手價售出,       並不適合純就入手價與售價孰高孰低判斷,       因為該入手價是必須滿足電信業者條件而獨有,不是嗎?」  arl 回覆「綁約手機那是因為賣家相對的有綁約       賣出手機的價錢等同是抵銷月租費」  然余所販售之購物金亦因購機始得獲取,  售出購物金也等同抵銷部分預購手機費用,何以觸規?  再觀諸近期 mopbilesales 板多位賣家販售購物金,悉數不見板主之處分公告,  而對於套利之行為,相關板規自 3 / 1 修訂至今不變,如何雙重標準待之?  余又於今年 9 / 19 詢問板主 arl:  「因板上有賣家仍可販售購物金而無受違規水桶之處分,   故茲此詢問是否應類推適用於本案?   謝謝。」  迄今未見答覆,再參自 9 / 19 於詢問板主以來,  mobilesales 板上依舊故我,販售購物金皆未遭罰,  而也未見板主對本案有任何處置上之改變,茲此申訴。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羅列與板主 arl 魚雁之擷圖檔於下列連結:  https://imgur.com/a/zKxFq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7.150.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38533078.A.A30.html ※ 編輯: JefferyTseng (140.127.150.224), 10/03/2018 10:20:46
文章代碼(AID): #1Rj2RMem (Pt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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