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看板PttLaw作者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時間7年前 (2016/12/30 23:18),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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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申訴駁回。 二、請使用者 Birthday5566 於 2017 年 1 月 2 日 23:59 前, 自行刪除文章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推文的部分, 若於時限內未刪除,得連續開罰。 三、相關修改之文章請參考檢舉人 babycat170 於 Violation 看板所提供之文章。 判決理由: 根據 #1OF_Bf-I (Violation) 之證據,檢舉人於推文告知申訴人: 未經同意勿使用其推文。申訴人於 #1OGBRu0s (Violation) 該證據中, 將檢舉人之ID略作遮蔽變化,且當時檢舉人已於 Violation 看板檢舉。 依據本板申訴文中,申訴人表示: 「babycay170表示她有寄信給我以溝通,但既然babycay170並不代表站方或板主, 也不代表任一有著作權之之作家立場,那就代表我沒有義務要讀。」 既然檢舉人已從站內信、推文之管道與申訴人溝通,既以明確表達 拒絕申訴人使用相關簽名檔之意願:且簽名檔之遮蔽於檢舉前後之變化, 顯見申訴人可修改卻未修改。 檢舉人為當事人,自然可要求申訴人對於未經同意與授權 使用其推文做為簽名檔的部分做出適當處置。 查詢申訴人之罰單 此人違規 尚未繳交罰單 (已累計 4 次) 申訴人須於 2017.01.02 23:59 前將文章中違規文字刪除, 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包含將ID遮蔽)等行為。若於時限內未刪除,得連續開罰, 未來繼續使用亦連續開罰,本案業經本板判決駁回,全案終結。 相關修改之文章,請使用者 Birthday5566 查詢 Violation 看板, 檢舉人 babycat170 所提供之文章。 ※ 引述《Birthday5566 (生日5566)》之銘言: : 1.申訴人ID: : Birthday556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站務警察 : (b)文章編號:#1OLXMnm_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使用者經本板判決 #1OGH3ZzP (Violation) 違規使用他人推文為簽名檔後, : 於繳清罰單後 : 仍未修正其文章,處罰單二張。 : 4.不服理由︰ : 一 站務警察以當初未要求我之行為懲役我       (見第二頁) : 二 檢舉人所引用的是與本案例狀況不同的案例之判決 (見第三頁) : 一 : 在初次判決 #1OGH3ZzP (Violation)中 : 站務警察僅在判決中表明: 2. 若未來繼續使用,得連續開罰。 (見證據1) : 站務警察當初並未要求我刪除簽名檔, : 且 Violaton 板規僅寫到擅用他人推文為簽名檔者為違規,並無提到刪除義務。 : 現在在我未被告知應刪除相關簽名檔的狀況下, : 以未刪除簽名檔之行為是違反使用者之條約而被開罰單,我認為並不合理。 : 二 : babycay170表示她有寄信給我以溝通,但既然babycay170並不代表站方或板主, : 也不代表任一有著作權之之作家立場,那就代表我沒有義務要讀。 : 所有的溝通時間應以站務警察局之判決時間為準。 : 該檢舉人 Babycat170 以 #1MIKI7RT (PttLaw) 申請連續開罰 : 但 #1MIKI7RT (PttLaw) 是回應 #1MGno_Tp (PttLaw) 之文章 : 但 #1MGno_Tp (PttLaw) 並非 babycat170 對我的檢舉文 : 且該案例與本案例狀況有些不同,該篇文章(見證據2)提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6.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83111105.A.432.html 增加細節說明 ※ 編輯: PttLegist2 (114.27.6.44), 12/30/2016 23:28:11 增加細節說明 ※ 編輯: PttLegist2 (114.27.6.44), 12/30/2016 23: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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