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Robbit1024) Re: 劣文退回(違反板規)[勞資] 員工不告知離職致
※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劣文退回(違反板規)[勞資] 員工不告知離職致生損害可要求損害賠
時間: Sat Mar 9 14:08:53 2013
請問你依據何項版規 劣文我?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益] 員工不告知離職致生損害可要求損害賠償嗎
: 請問版上先進,我老闆要我修改一下目前公司內的勞動契約
: 因為之前有發生,員工沒有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離職前必須先告知
: 查了法規,勞基法對於員工未預先告知離職,無罰則
: 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公司對勞工沒有皮條。
: 問題:
: 所以我想在這次修改的勞動契約內增加此一條文
: (三)乙方須預告終止契約之責任義務:
: 1.乙方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須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甲方。
: 2.乙方預告甲方終止契約後,須辦理職務交接、器材歸還、離職程序。
: 3.乙方違反預告期間或未經預告即逕行離職,為乙方違約事項,如因而導致甲方蒙受損害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請問顏色這條款,可行嗎?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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