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violation判決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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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Ranka56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ngbow2
(b)文章編號:#1GryaDnW (Violation) #1Grye6eI (Violation)
3.被申訴之判決︰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longbow2稱: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之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
對他人之文字作其他形式之利用,不含於看板中公開他人水球。...」
惟:
1.排除水球、信件之適用並不合法文義:
條文規範客體為圖案與文字,未做形式之區別,解釋上應包括一切圖案與文字。
2.對該規定作目的性限縮並不合法解釋方法:
(1)排除水球、信件之適用已變動原法文義而成為目的性限縮解釋。
(2)目的性限縮解釋需要法律或法理上的正當理由予以支持,longbow2並未有任何理由
支持。
(3)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法理不外平等原則與立法意旨:
a.信件、水球與一般已發表之文章皆屬個人思想之表現,並無需以"不等者不等之"
處理之必要。
b.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係對創作者免於他人濫用其圖案
與文字之保護,並無對信件與水球排除保護之意旨。
3.按第六條之立法體例,將看板違規與其他違規列於同項之二款,觀其立法方式此二款屬
法律效果相同之歸類,兩款並無分軒輊,亦即無看板違規排除其他違規之情形。
4.violation看板諸多以他人推文為簽名檔而受罰之案例,若謂該規範排除具隱密性質
之水球、信件等,則未免輕重失衡。
5.排除水球信件將出現法規範漏洞,如本人所檢舉之案例,被檢舉人自任板主,其必不
為不利己之認定;又該組小組長十年才磨一劍,根本緩不濟急。
6.對一已至臻明顯之違規,法務實不必要刻意開法之惡例。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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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訴字第4125號 ║ 不服退學訴願決定 ║ 原告之訴駁回
案98年度裁字第777號 內 聲請停止執行退學處分 結 聲請駁回
98年度裁字第1191號 不服96,訴,4125,提起上訴 上訴駁回
號98年度再字第75號 容 不服98,裁,1191及96,訴,4125,提起再審 果 再審之訴駁回
║99年度裁字第400號 ║ 對98,再,75裁定提起抗告 ║ 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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