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西斯版版主NaNaShinichi 公布他人約砲信件
: 4.明顯違反刑法318-1.並請更改版規..以免觸犯刑法
刑法318之1是這樣的,行為人公開或洩漏秘密的內容,必須屬於他人的電腦秘密,且
係行為人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電腦秘密,始足構成本罪!
這個案子不是屬於"他人的電腦秘密"這種類型,所以並不適用。
總之這個法條適用在冠C哥那個案子,而不是鬍子哥啦!
另外我剛才有對這個案子提出一些見解,如果您之後還要提出申訴就重新發一篇吧!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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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21.253.201
※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53.201 (10/07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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