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HatePolitics板 #17-ssCSv 判決不當

看板PttLaw作者 (存亡之秋)時間16年前 (2008/04/24 20: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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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作者: deadoralive (存亡之秋)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申訴] HatePolitics板 #17-ssCSv 判決不當 時間: Wed Apr 9 02:38:40 2008 一、檢舉人ID:deadoralive 二、被檢舉看板/被檢舉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檢舉事由:以莫名其妙的錯誤認知,強詞奪理的判羞辱我的人無罪 四、檢附證據: #17-qbtnw 該文只有我一人在講著作權,而CrazyMarc擺明針對我謾罵

少耍寶了,該文章「質」「量」根本達不到著作的程度

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可見純嘴炮去死啦
結果IBIZA板主的判決完全不知所云,莫名其妙,以下為本人針對其謬語申訴:

就推文內容來看, 無法確定 純嘴砲去死啦 是針對d板友
該文連同推文只有「我一人」在講著作權,請問不是針對我是誰?

亦或是針對不受著作財產權保障的非獨立創作而言, 在有爭議時
請問板主你到底懂不懂「著作權」和「獨立創作者」在講什麼或其關係?

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可見純嘴炮去死啦
O1DsTeR→獨立創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 ROCKMANX6→非獨立創作者(抄襲者)→受著作權法「制裁」 ROCKMANX6幾乎不可能在不同時空「獨立創作」出跟O1DsTeR一模一樣、一字不差的文章,所以他的「非獨立創作」顯然是完全剽竊重製,當然為著作權法所「不保障」,反而是「制裁」的對象。 所以CrazyMarc講的話非常奇怪,有兩種意思: 一、O1DsTeR非獨立創作者,也就是他也是抄襲別人文章,所以ROCKMANX6跟著抄襲也沒啥 錯,故不算犯規違法不用處罰。(這種想法當然也是錯的) 二、ROCKMANX6是「非獨立創作」的抄襲者,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自然跟著作權 法沒有關係,沒有犯規違法的問題。但這種說法顯然是文字遊戲的詭辯,因為他故意 忽略後半段才是重點的「反須受制裁」。 但不管哪一種,「非獨立創作者」怎麼會跟「純嘴砲 去死啦」連結在一起?創作有許多 形式,怎會限定於跟嘴有關的創作者?而且他沒事罵這個「純嘴砲的獨立創作者」群體 「去死啦」做什麼?他的用意是跟我同仇敵愾的罵違法的抄襲者嗎?顯然不是嘛!擺明 就是拿他自以為是的錯亂認知,想拿來跟文裡唯一說到著作權的我唱反調,鄙夷我是無 知的「純嘴砲 去死啦」。板主給我的感覺,就好像馬特別費案法官一樣,先有心證,再 硬拗論證,才會顯得強詞奪理、莫名其妙。

應採有利被檢舉的解釋, 故此檢舉不成立違規
明顯的羞辱意圖,還要站在有利於加害者一方,那置無端受辱的被害者於何地,我想板規 實在需要重新通盤檢討,畢竟執筆的前前板主本身也是知法犯法慣犯,法治素養實在堪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2.199 ※ 編輯: deadoralive 來自: 210.192.162.207 (04/26 00:48) ※ deadoralive: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5/21 15:47
文章代碼(AID): #18489Afv (Pt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