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HatePolitics板 #17-ssCSv 判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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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IBIZA板主的判決完全不知所云,莫名其妙,以下為本人針對其謬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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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連同推文只有「我一人」在講著作權,請問不是針對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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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主你到底懂不懂「著作權」和「獨立創作者」在講什麼或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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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DsTeR→獨立創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
ROCKMANX6→非獨立創作者(抄襲者)→受著作權法「制裁」
ROCKMANX6幾乎不可能在不同時空「獨立創作」出跟O1DsTeR一模一樣、一字不差的文章,所以他的「非獨立創作」顯然是完全剽竊重製,當然為著作權法所「不保障」,反而是「制裁」的對象。
所以CrazyMarc講的話非常奇怪,有兩種意思:
一、O1DsTeR非獨立創作者,也就是他也是抄襲別人文章,所以ROCKMANX6跟著抄襲也沒啥
錯,故不算犯規違法不用處罰。(這種想法當然也是錯的)
二、ROCKMANX6是「非獨立創作」的抄襲者,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自然跟著作權
法沒有關係,沒有犯規違法的問題。但這種說法顯然是文字遊戲的詭辯,因為他故意
忽略後半段才是重點的「反須受制裁」。
但不管哪一種,「非獨立創作者」怎麼會跟「純嘴砲 去死啦」連結在一起?創作有許多
形式,怎會限定於跟嘴有關的創作者?而且他沒事罵這個「純嘴砲的獨立創作者」群體
「去死啦」做什麼?他的用意是跟我同仇敵愾的罵違法的抄襲者嗎?顯然不是嘛!擺明
就是拿他自以為是的錯亂認知,想拿來跟文裡唯一說到著作權的我唱反調,鄙夷我是無
知的「純嘴砲 去死啦」。板主給我的感覺,就好像馬特別費案法官一樣,先有心證,再
硬拗論證,才會顯得強詞奪理、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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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的羞辱意圖,還要站在有利於加害者一方,那置無端受辱的被害者於何地,我想板規
實在需要重新通盤檢討,畢竟執筆的前前板主本身也是知法犯法慣犯,法治素養實在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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