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抗告]Fakeiven水球騷擾
※ 引述《Fakeiven (墨東月)》之銘言:
: ※ 引述《HOLYBELL3 (救救孩子……)》之銘言:
: : 本板為最終審級。
: : 就判決內容不得更行抗告。
: 最終審級不等同最公正的審級
: 如同在下前文所提過,相關事件都沒有考證及瞭解來龍去脈的原因,
: 貴方就以"最終"兩字作結案。
: 不免貽笑大方?
我實在覺得你爭的地方不對。
你一開始問水球記錄是否經過檢證,
但你同時提出的水球記錄又跟原告提的紀錄吻合,
你罵原告的話也清清楚楚在裡面。
然後你又說法務沒有看是誰先攻擊,
但規定很清楚是只要攻擊就得收單,
而法務已經確實的解釋「不能用言詞攻擊來正當防衛」了,
所以你這一項抗議又白忙一場。
現在你又講說最終審級不等同最公正的審級,
可是如果沒有「最終審級不得更行抗告」的規定,
每個人都會貼跟你一樣的文章,
就好像每個人CP都會說自己理由很正當那樣。
除非你有一把尺可以拿來量每篇判決的公正度或每項違規的正當性,
否則說這種風涼話會讓人很困擾。
最後你還在講說要瞭解來龍去脈的原因,
但你的處罰就是一張罰單而已,沒有比這更輕的處罰,
(罰單沒有在開半張的!)
所以也不可能有因為原因而減輕處罰的道理嘛。
當然也不可能免罰,我第三段已經講過了。
顯然你唯一可以抗議的就是,
光講那樣的話就被當作言詞攻擊太嚴格了。
可是你又錯過了時機。
因為我只是路人,之前看你貼那些抗告一直覺得很想插嘴,
但我還是忍耐到現在這個無關緊要的片刻再講話。
不要把自己的問題說成法務貽笑大方嘛。
每個人看到自己的抗告被法務一兩句話就駁回都會不爽,
但是要理解法務的判決本來就是長那樣啊。
話說回來,對於審判過程的爭議應該要去PTTLawSug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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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糬:「馬路這麼寬,一般的紅豆餅過去只有死路一條。
我想,這唯有萬中選一、獨一無二的紅豆餅辦得到」
紅豆餅:「很顯然,我就是那個紅豆餅」
(走過去) (一輛車駛過) (噗)
紅豆餅:「原……原來我是包豆沙的……」
麻糬:「(搖頭)很顯然,你不是那個紅豆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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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nra 來自: 140.112.252.14 (11/0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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