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 …

看板PttHistory作者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時間18年前 (2005/10/16 23:2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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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作者: dogkid (Nothing Compares 2U) 站內: About_Life 標題: 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時間: Sun Oct 16 23:01:40 2005 全部重新整理一下好了 《相關文章依照時間(日期)先後排序》 About_Life版 4143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4225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4237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開始連署 4238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PttLaws版 3639 9/30 Ulva □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4267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PttLaws版 3645 10/02 DonaldLam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3648 10/03 Ulva □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處理不公 3651 10/06 badbadboy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3651篇 目前仍篇存PttLaws版當中,就是無人回應狀態啦:p) ----------------------------------------------------------------- 《內容敘述》(如無敘述的,則大致上內容就是跟標題相符) About_Life4238篇 組務駁回新增版主之申請 駁回理由: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因此根據規定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 PttLaws版 3639篇 Ulva申訴群組組務判決不公 申訴內容:本人Ulva,feminine_sex版版主, 9/28於About_Life版,提出新增版主之申請。 隨後,同日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於About_Life版 發表通過罷免案連署之公告,並回文表示因罷免申請較新增版主 案先提出並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因此根據規定,被 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罷免案之申請,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但,根據生活娛樂館組規第二條第三項, 3.罷免程序如下所述 1>罷免版主連署前須先至組務版提出申請 經半數以上組內小組長認為可以提出之後方得提出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組長的同意認可該罷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發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 隔天才提出。根據組規,是在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版主才不 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請。 無論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請之後才發生的。 (除該篇申請罷免連署案但尚未經小組長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的罷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請案 相比),小組長badbadboy居然也認可,並張貼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訴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篇 組務公告罷免案重新連署 4267篇 重新連署理由:在About_Life版所填寫的申請罷免理由,與在LifeNewboard張貼 連署文章時所填寫的罷免理由不一致,為了避免爭議~請申請人 以申請時的理由重新提出申請 PttLaws版 3645篇 法務判決不受理 判決理由: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 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因此本院應為 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 及群組規章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PttLaws版 3648篇 Ulva申訴組務處理不公 申訴理由:未依照組規規定之程序駁回本人新增版主之申請。 (法務有在此篇推文寫說已經回覆了) ----------------------------------------------------------------- 《爭議點》 (1).被罷免連署中的板主可否新增版主? 依據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中, 『新增/刪除版主』中的<刪除版主> 一 第三條第二點,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所以Ulva是可以申請新增版主的,但是似乎連Ulva自身都忘記了在此案中,她 可經由此點來訴諸她申請新增版主之正當性,所以當然就更別提連組務似乎也 忽略了此點。(詳見該爭議版面:feminine_sex版之精華區 17-3-4-4-5) (2).組務對於申請新增版主的處理程序是? 1.搜尋了一下版面文章,發現依照既往的慣例–若僅有一位版主,且未交接 版主職位,則為組務推文回覆 done 之後,完成審理並新增之。若有二位 以上版主,則需請其餘版主(扣除申請人)在該篇推文附議,待組務推文 回覆 done 之後,方完成新增之處理。(亦即若組務沒有推文回覆,則表 示此申請案尚未處理或是尚待審議中) 2.而在 About_Life 組務版當中,依據組務於4329篇所提到之內容所提,對於 新增版主之申請,組長是俱有裁量權的,若不同意者則可以已不適任為由拒 絕之。 但是以上這二點細則,目前在組規當中都未有明確詳細的『處理程序』規範著, 建議是否能經由此事件的經驗,來審視目前的組規在此方面有無不足之處?以 避免任何可能的糾紛(如 爭議3 該點所述) ===============組務版 4329篇============= 我剛剛有在小組長板看到claus大的回應 他說他以前的做法是簽切結書... if A 又出事 舉薦的B也一併懲處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 組長是有裁量權 可以不適任為由拒絕 就這樣 ========================================= (3).目前的實際現況是? 組務通過罷免連署案在先,並以此為由否決Ulva所提之申請新增版主一案,而 後又因罷免人之申請理由與罷免理由不符,為了『避免爭議』所以請原罷免提 案人重新提出申請,而在此之後並且通過Ulva所提之申請–新增版主之。(這 應該亦是PttLaws版3645篇 所採證,且不受理該篇申訴之理由) 在此較為有疑問的是:組務群方面是否因此認定既然連署案需重新提出了,就 沒有所謂的『被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新增版主之限制』,所以就通過了Ulva 所提的新增版主要求?(暫且不考慮Ulva是否是經由選舉選出的因素 ← 相信 組務群在審理此案件時應該也忽略了此點,所以在此請暫且不考慮此因素) 但是依據組規『刪除版主』當中,此條例所訂{2>『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在此的當中的『不得』 二字是否應視為『不得/不可』之意?(意即是說即使在組務版張貼了申請文, 該文也是不具任何效力的) 如是的話,那麼在此會衍生出 About_Life 組務版4225篇之存續效力為何之疑 問! 因為依照時間先後的順序來看:雖然Ulva提出的新增版主申請,在組務公告通過   連署案之前,但是組務並沒有在Ulva該篇申請文底下推文回覆 done(詳見 爭議2) ,所以可以將之視為『尚未受理/暫不受理』狀態。所以在組務通過第一次的連 署公告之後(組務版4237篇),該篇Ulva申請新增版主文章(務版4225篇)的存 續效力則應視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已遭否決的。(亦即符合了如上:組規 當中所說的『不得』之意)。 承上所說:則Ulva該篇申請文(組務版4237篇)依照組規可視為不具效力的,那 麼若要依照組規來提出新增版主,則Ulva必須於組務撤銷初次罷免版主連署案後 ~第二次的罷免版主連署案申請通過(亦即組務公告連署開始)前,在這段期間 當中重新提出申請才對。 (4).申請罷免(About_Life版)的理由,與張貼在連署版(LifeNewboard版)時所填寫的   罷免理由不一致時,有否需重提連署申請? 由於組規當中對於此點並未有明確的規範,所以建議是否能夠經由組務群討論之 後,明訂於組規當中律定之。 (5).1.被罷免者是否得以重任該版版主?如可–是必須經由版友投票表決通過與否後 ,再至組務版申請,亦或是可直接經由該版現任版主至組務版申請之? 2.被罷免者如重新上任版主之後,可否經由至組務版直接申請的方式來新增版主? 亦或是需經由該版版友票選同意通過新增名單與否後,再至組務版申請之? 以上2點的爭議性較大,且涵蓋的範圍可能也不僅僅只是一個版或是一個分類組別, 建議是否能經由組務提報至全站級的會議中討論,等待有了共識(或結果)之後, 方律定之。 ----------------------------------------------------------------- 《感想》 感覺好似在玩一場羅生門遊戲般,彷彿像是看到了『錯誤的引用 & 申訴』所衍 生的一場風波﹒﹒﹒(不管是當事人/申訴人/亦或是審理的組務群,不知道版 上的諸位有沒有很Orz的感覺:p) 不過往好的方面想,經歷了這一大串的『錯誤的引用 & 申訴』之後,最終~此 事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還是有得到完善的保護。 依照組規:經由版友投票選舉出來的版主,可不受『罷免中不得申請新增版主』 之限制,而目前實際的狀況當中,Ulva所提之新增版主要求也經組務通過同意且 上任版主了,並且新版主也依據目前的組規,合理的提出了新增版主之要求。 (當然新版主所提出的申請新增版主之要求,依照現有的組規來探討,此申請 新增版主的要求是合乎程序的,亦是合理的。其中若有爭議之處:如上述的 爭議5 所述,則還有待日後組務群的討論/亦或是提報至全站級站務會議討論 律定之了) 最後期盼著此一案例中的一些爭議點,能作為日後探討組規有無不足,或是需要 補遺與否的基礎。 當然也希望藉由此案例能夠提醒~申訴人在申訴之前『別忘了/勿輕忽』自己的 權益(在合乎程序原則 & 組規的規範之下),如此一來在事物的探討究理上, 方能達到推真的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23.192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23.192 (10/16 23: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49.31

10/16 23:45, , 1F
組務板文章不能亂轉...
10/16 23:45, 1F

10/16 23:58, , 2F
您好,我是原作者,轉錄者在轉錄之前有事先詢
10/16 23:58, 2F

10/17 00:00, , 3F
問過我了,亦經由本人授權同意轉錄之後,方才
10/17 00:00, 3F

10/17 00:03, , 4F
轉錄至《PttHistory》
10/17 00:03, 4F

10/17 00:05, , 5F
嗯XD
10/17 00:05, 5F
文章代碼(AID): #13Kd5mzn (Ptt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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