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時] 就職搞顛覆 這…就是李敖
※ 引述《polarbear ()》之銘言:
: ※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 或者可以這樣理解
: : 李敖認為,凡人所共知的,就不需要多此一舉,反復嘮叨只會顯得矯情
: : 而並非人所共知的,就有必要向大家交代
: : 所以李敖不宣誓,是合理的;李敖聲明四不一沒有,也是合理的
: 原文:
: 李敖痛批宣誓條例是「封建餘毒」,指條例中的負面臚列都是笑話!不徇私舞弊、不
: 受授賄賂,是做民意代表的基本規格,豈可「假設我會舞弊拿紅包」,把自己說成王八蛋
: 後再「願受最嚴厲之制裁」,「這成什麼話!」他還標舉「四不一沒有」的問政風格:「
: 不認六親,只認正義」、「不參加婚喪喜慶」、「不收禮」、「不做面對面式的選民服務
: 」,以及「沒有李委員(委員算老幾),只有李大師」
: 我無法理解你的理解,
: "李敖認為,凡人所共知的,就不需要多此一舉,反復嘮叨只會顯得矯情"
: 第一,他批完宣誓詞後自己又標舉將遵守的四不一沒有,
: 卻與宣誓詞是一樣的東西,我不懂這合理在哪??
: 講一樣的東西不僅自打嘴巴還更是矯情的極致.
不一樣阿,哪裡一樣呢 ?
原來誓辭羅列了各種情形,最後效果是受最嚴厲之制裁,這就是封建。
不發誓就可以不受制裁嗎 ? 發了誓就會受到什麼制裁嗎 ?
polarbear在這一篇
4199 1 2/03 polarbear R: [中時] 就職搞顛覆 這…就是李敖
提到了:
需不需要痛批痛批美國總統,美國法院,痛批任何在就職時要宣誓的公職,痛批法院
要證人在作證時宣誓不說假話的形式,.......
那麼就polarbear說的就兩部分來看 1.美國總統誓詞 2.法院要求證人作證
1.美國總統誓詞
在http://tw.yahoo.com/可查詢到美國總統誓詞,如下
「我莊嚴宣誓,我將忠誠履行美國總統職責,竭盡我最大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美國
憲法。」
I do solemnly swear that 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有沒有制裁 ? 有沒有最嚴厲處罰 ? 沒有。
2. 法院要求證人作證
在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可查到民事訴訟法關於作證之規定:
第 312 條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
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314 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
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 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 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 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 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 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 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 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從以上條文看起來,原來在某些情形是可以不具結,不受處罰的,不是嗎 ?
法律在某些方面是認六親的,不是嗎 ?
polarbear在
4208 4 2/05 polarbear R: [中時] 就職搞顛覆 這…就是李敖
又提到
如果你有作證過你就清楚我在講什麼,...
似乎好像知道法院如何如何,那麼怎麼會不知道法律上面這些規定呢 ?
法律會什麼要證人具結,效果是什麼,跟立法委員需不需要發誓,效果又是什麼,
能夠這樣比附援引 ?
polarbear在
4089 1/18 polarbear R: 再鞭"精英拾貳"eslite12 鞭阿!!!
提到
...(好歹自以為是要鞭人也多做點功夫)...
那麼polarbear有沒有做功夫呢 ?
有沒有查一下美國總統誓詞 ? 有沒有查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
如果有查,還有分析比較一下,又怎麼還會提出這樣看法呢 ?
如果沒查,那麼,還能說人沒做功夫嗎 ?
李敖的誓詞有什麼最嚴厲制裁嗎 ? 沒有。
該制裁就制裁,不該制裁就不制裁,與誓言之有無無關。
不但效果不同,內容也不同。
不認六親,原誓詞有嗎 ? 不認六親跟不徇私舞弊可以完全等同嗎 ?
我認為不認六親標準更嚴格,更難做到呢。
不參加婚喪喜慶,原誓詞有嗎 ?
不做面對面式的選民服務,原誓詞有嗎 ?
沒有李委員,只有李大師,原誓詞有嗎 ?
要湊到〔四〕不,一沒有,有些許重複有什麼關係 ?
怎麼會切割其中一兩樣,但就切割部分觀察就說相同 ? 況且也不是完全一樣阿。
如果可以片面式斷章取義,那還沒有什麼可以不相同的呢 。
: 第二,凡人所共知?? 相信所有公職人員,法庭證人也都共知要效忠國家,不作偽證,
: 那幹嘛要宣誓??宣誓的意義僅是形式矯情之作嗎??
: 照你理解李敖的想法,我看以後連奧運啥有宣誓的event都取消這項好了,
: 反正同理可證,運動員幹嘛宣誓要遵守運動精神??
: 遵循運動精神也是凡人所共知的,不是嗎??
: 唉,會標新立異離經叛道人人皆有此能耐,
: 只是搞出來的東西有沒有邏輯,會不會自打嘴巴,
: 就看這人是否有真材實學是否心存善念,
: 如果只是為了搶版面為了刻意突顯自己,
: 那跟他口中的"狗官"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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