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想投廢票的同學 不要造成選務人員的困擾

看板PresidentLi作者 (網路寫手~)時間22年前 (2004/04/09 11: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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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ttoboy (網路寫手~)》之銘言: : 標題: Re: 請想投廢票的同學 不要造成選務人員的困擾 : 時間: Thu Mar 25 18:51:25 2004 : : ※ 引述《leechiahan (人民要暴動了!)》之銘言: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58.160.133 : → polar123:誰才能申請大法官釋憲請查清楚再回文吧~ 推 61.30.6.15 03/25 : → lottoboy:重點不在於此..樓上不要亂入 推 210.58.160.133 03/25 : → polar123:這是公開的post你就沒權利阻止別人發言!!! 推 61.30.6.15 03/26 : → lottoboy:那你管我? 真奇怪~ 推 210.58.160.133 03/26 : → polar123:誰管你了,每個人都有發言的權利! 推 61.30.6.15 03/26 : → polar123:發言被指出錯誤就該檢討了還大言不慚! 推 61.30.6.15 03/26 愛亂入,就跟你說要求大法官釋憲可以成立呀,至少目前我所知道的資訊。 先看看專家的解釋~ 還請指教,這位指責我的仁兄。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3/CL-C-093-036.htm 下面也順便看一下,謝謝! 申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的依據是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 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 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只有在人民聲請釋憲的時候,必須窮盡救濟手段。由於權力分立原則與法治 國的要求下,其救濟手段最後一定必須是法院的審判,因此標的是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或 命令。 反之,在第一款的機關權限爭議或執行法律時的違憲疑義,以及第三款的國 會聲請釋憲,都不需要任何終局裁判。過去副總統兼任閣揆的釋憲也是立法院提出的。由 於公投案是總統諮詢行政院長之後提出的,立法院只要發動不信任投票,以此為執行職務 上之牴觸憲法疑義聲請釋憲就了結了。「只要有心」,國親隨便連署一下就可以釋憲了。 統一解釋法律則是依照同法第七條的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 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 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 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可以發現這個機制用來解決的問題是:各機關對於法律有沒有憲法疑義不太在乎,主要 是因為同樣的條文出現不同解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 為了平等保障國民的利益,由司 法機關來整合法律見解。 : → leechiahan:lottoboy總統公告都被竄改了還敢嗆..sigh! 推 218.164.2.44 04/02 : → leechiahan:問陳水扁敢不敢獨立公投正名公投比較實際꜠ 推 218.164.2.44 04/02 你還是很愛逃避話題,怎麼敢寫卻不敢認錯? 原來閣下的文字都不需要有"責任"的喔? -- 我手寫我口,誰都奈何不了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60.133 ※ 編輯: lottoboy 來自: 210.58.160.133 (04/09 04:03)
文章代碼(AID): #10TXuflz (President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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