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郵務] 快捷送貨會送到樓上嗎?

看板Post作者 (魚雷~~~~~)時間6年前 (2017/12/24 13:50), 6年前編輯推噓11(11020)
留言31則, 10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Toyosushij (Toyosushij)》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我從網購買了兩箱咖啡 : 滿重的我在網購那有備註麻煩送到收貨地址4樓 : 結果到樓下就按電鈴說有快捷,我本來想說或許 : 開車巷子不好停車我下去拿,結果是騎機車送貨 : 我也沒問說是不是不能送到收貨地址,掛號我知道要下去樓下拿 : 但是快捷是不是也要去樓下拿呢?謝謝 這個嘛 理論上要 實務上嘛~ 因為長官不仁以基層為芻狗 這個工作量通常很緊繃 所以希望大家多少可以體諒一下 郵差不想上樓不是偷懶 而是想要盡快完成繼續投遞下一家 或是機車上的郵件有安全的疑慮(畢竟我們的是沒有鎖的) 不過如果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希望可以上樓 我相信 大多數郵差都願意幫忙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93.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514094655.A.901.html

12/24 14:12, 6年前 , 1F
應該是理論上不用,實務上要,郵局官比郵政法還大zz
12/24 14:12, 1F

12/24 15:04, 6年前 , 2F
都馬一堆這種的 轉址郵政法說兩個月為限 結果一堆無期限
12/24 15:04, 2F
這麼說也是! 照郵政法是不上樓的 但是長官又發明了一個快捷要上樓 實在是...郵局以惡搞基層為樂 ※ 編輯: bartigal (36.234.193.204), 12/24/2017 15:33:49

12/24 16:16, 6年前 , 3F
同理心很重要!尤其週日上樓機率高,簽名又像鬼畫符!
12/24 16:16, 3F

12/24 21:17, 6年前 , 4F
有內線說以pchome簽約除以快捷總量一件可能只有38元,
12/24 21:17, 4F

12/24 21:17, 6年前 , 5F
哪裡的一件80元,笑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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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6F
1F 是員工吧!依郵政法24條、48條及郵務營業規章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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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7F
、72-1、72-2快捷郵件屬於包裹郵件之延伸,依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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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8F
法24、48無需上樓投遞,依規章補償或退回費也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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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9F
裹費用至此是依法行政的處理;不過依你的回覆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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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10F
,似乎是管理階層依風俗民情,認定為需上樓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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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21, 6年前 , 11F
所以應該是無解的,祝您新年快樂郵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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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1:38, 6年前 , 12F
郵政法有像法律,郵局內規就像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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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2:40, 6年前 , 13F
是呀 高層把基層當xx使用 收的錢比包裹低很多 但做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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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9:55, 6年前 , 14F
高層每次新聞稿都在功效為 上次三元郵票上新聞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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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9:56, 6年前 , 15F
臉便民結果打電話去也沒票 民眾逼窗口 窗口請他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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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9:56, 6年前 , 16F
話還會被告知不要這樣做 這次快捷也一樣 又一副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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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9:56, 6年前 , 17F
樣說要上樓哦~總之高層都不用投不用面對民眾整天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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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9:56, 6年前 , 18F
聞打哈哈cos郵政寶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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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8:50, 6年前 , 19F
其實無限期轉址也是營業規章搞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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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8:50, 6年前 , 20F
而且編出這種超越郵政法規定的官爺還對此相當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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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8:52, 6年前 , 21F
事實上以法規定來講 本來就不應該有什麼無限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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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48, 6年前 , 22F
行政命令如果違法的話 高層是不是要被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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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49, 6年前 , 23F
媒體應該也要報導高層不守法 看他們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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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01:50, 6年前 , 24F
雖然挺郵差.但是顯然您解違法的概念.提供優於郵政法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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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01:52, 6年前 , 25F
務不是違法.像海角阿嘉故意不送信的話才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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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01:56, 6年前 , 26F
只是提供更多服務會更辛苦.有些是有必要.有些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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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13, 6年前 , 27F
這麼說也是,但是對於勞務提供者而言,對客戶提供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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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16, 6年前 , 28F
於郵政法的行政命令,又沒有相關配套或但書,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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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19, 6年前 , 29F
行政命令,真的是「優於」郵政法嗎?郵政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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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28, 6年前 , 30F
其對象同時是員工與民眾,在優於法條的同時,如果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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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33, 6年前 , 31F
員工的處境劣於法條規範,難道不是一種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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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Fq0_a1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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