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郵務] 客戶不願意說明包裹內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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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八~四十條:
第三十八條 前條(指第三十七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
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第三十九條 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
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
信函內容。
第 四十 條 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
,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 第四十條指出,若有禁寄物品,是可以跟寄件人賠償的,但實際賠償多少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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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空運的部分>
為避免影響飛航安全,收寄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一、告知告戶違規交寄危險物品,將依民航法規處以新台幣2萬至10萬元不等之罰款。
二、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法條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定罰款額度: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違規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補充: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業經交通部於97年2月25日公布施行,違規空運危險物品,
將依民航法112條之2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引述《ShiuanRefuel (寧寧是我的寶貝)》之銘言:
: 客戶若不願意說明包裹內容物
: 照規定是不得交寄
: 但不知道真的這樣做
: 主管敢挺你的有幾個
: 假如我們真的寄出
: 然後結果是禁寄物品
: 這樣經辦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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