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 請問新版勞基法特休問題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
請問若是105/01/18進局
原本在106/01/18前應該都沒有特休
現在是否從106/01/01起就有三天特休?
又這三天特休是否要在106/01/01~106/01/17間請完才有休假獎金4000元呢?
而106/01/18~106/12/31是否就有七天特休可休?
另外休假獎金是公司會自動發給或是自己要提出申請呢?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麻煩知道的前輩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4.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82837612.A.DFC.html
→
12/27 20:15, , 1F
12/27 20:15, 1F
→
12/27 20:47, , 2F
12/27 20:47, 2F
推
12/27 20:50, , 3F
12/27 20:50, 3F
推
12/27 21:49, , 4F
12/27 21:49, 4F
→
12/27 22:27, , 5F
12/27 22:27, 5F
→
12/28 06:59, , 6F
12/28 06:59,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內部
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