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郵務士自首 3年丟包3萬封

看板Post作者 (請問)時間9年前 (2015/01/22 10:02), 9年前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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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21000445-260106 中時電子報 2.新聞內文 郵務士自首 3年丟包3萬封 2015年01月21日 04:10 阮迺閎/花蓮報導 把郵件投下清水斷崖的花蓮郵局43歲侯姓郵務士,19日晚間至花蓮地檢署自首,侯男供稱 因不堪工作負荷,3年前就開始在清水斷崖丟包郵件累積至今估算高達3萬多封。檢方訊 後認為侯男同時《郵政法》《刑法》等罪,因自首認無羈押必要,諭令請回。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侯姓郵務士供稱因郵件送不完,3年前就開始至清水 斷崖丟包郵件,每月至少丟包1次,每次約2到3袋,1袋約有3、400封郵件,多是廣告信件 、帳單等,因認為該區域人煙罕至,平時不會有人到崖邊檢查,才選擇到斷崖丟包。 「每丟1次都是1次犯罪!」許建榮說,檢察官針對侯男一罪一罰求刑,至於是否有侵占 現金袋等有價郵件,還要詳加調查;民眾若沒收到信件,自覺權益受損,可舉證後向花蓮 郵局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據了解,侯男與失智阿嬤相依為命,前陣子阿嬤生病住院,由姑姑接回玉里鎮住,但侯男 平時沉默寡言,有壓力也不輕易向外人說,懷疑是太過壓抑才鑄下大錯。 花蓮郵局經理江進達表示,郵局一切都按勞基法規定,1次值班8小時,侯男平時投遞郵件 都比同事慢將近半小時。 3.備註 刑法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mm...看來要先定義郵差是否為公務員? 我記得郵務人員在民國某年以後 就不具備公務員資格 如果不具備公務員資格 卻要被用規範公務員之法條治罪 那就未免不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11.163.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21892176.A.C18.html ※ 編輯: askingts (118.111.163.76), 01/22/2015 10:06:55

01/22 10:45, , 1F
不會不合理呀 他是業務士 公務員資格當然有
01/22 10:45, 1F

01/22 10:46, , 2F
除此之外 刑法這條公務員也可解釋廣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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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49, , 3F
即便不用刑法133條 另一條背信也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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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51, , 4F
另外 郵政人員是否有公務員資格 不是單純用民國幾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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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51, , 5F
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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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2:03, , 6F
原來如此...受教了
01/22 12:03, 6F

01/22 15:29, , 7F
刑法公務員是廣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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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32, , 8F
可以先去研究一下刑法行政法對公務員適用範圍的差別
01/22 15:32, 8F

01/22 19:34, , 9F
其實他算是投案,不符自首要件
01/22 19:34, 9F

01/22 22:31, , 10F
"郵局一切都按勞基法規定,1次值班8小時" 嗯?
01/22 22:31, 10F

01/22 23:55, , 11F
但郵差不是公務人員服務法上之公務人員,
01/22 23:55, 11F

01/29 00:36, , 12F
請法條看清楚 上面是寫"公務員" 不是公務人員
01/29 00:36, 12F

01/29 00:37, , 13F
這位郵務士應該是轉調的 轉調屬於交通部事業人員
01/29 00:37, 13F

01/29 00:37, , 14F
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但不是 "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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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38, , 15F
"公務人員" 非常多人都搞錯了 包括郵局絕大多數員工
01/29 00:38, 15F

01/29 00:39, , 16F
差一個字差很多 公務人員只是公務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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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40, , 17F
然而 讓很多人趨之若鶩的是"公務人員"的福利 不是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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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40, , 18F
員 公務員只有受到刑法或是其他法規上限制的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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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42, , 19F
如果是從業人員 由於是在執行公務 究竟適不適用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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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43, , 20F
或是郵政法上的公務員 可能就要法官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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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3:44, , 21F
"郵局一切都按照勞基法規定,一次值班8小時" 恩
02/02 23:44,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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