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內部] 請教一個比較直接的問題
※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 引述《yougotamail (惡體)》之銘言:
: : 1.公司有沒有權利開除從業人員
: : 如果我們一直抗爭,經理(郵局)有辦法開除我們嗎
: : 我想,這是最直接的問題。
: 如果你是新進人員,還在半年試用期內
: 就能用"試用不及格"來解雇
關於試用期
前幾天我看到這則新聞
http://0rz.tw/F8a8m
〈獨家〉未過試用期! 遊學公司遭控違法解雇
新聞中提到:
『其實勞基法已經取消試用期規定,但除非是公司財務困難,
無法支薪,否則不得任意解雇員工,蘇小姐向勞工局申訴才知道,
原來根本沒有試用期規定』
接著看這則:
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1694635.htm
網路追追追/勞基法修正了 資遣費也取消?
(最底下是行政院勞委會去函釋疑)
簡單說結論:
之前法規的爭議在於,試用期未規定應否發資遣費
可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造成很多資方走漏洞
試用期間苛給甚至不給勞方薪資,待試用期將屆滿前再找理由開除勞工
以節省人事費用
法規修改後只是把這漏洞給補起來而已
現行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但勞資雙方仍可自由約定試用期(契約自由原則)
但如果試用期滿,資方想解雇勞方
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17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條文: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看來看去,一般情形下,要在試用期開除勞工比較有可能的條文應該是
第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怎樣叫確不能勝任? 信送不完?送到很晚?經常被投訴?
拍一下大家都送不完的照片,送到很晚的照片
(經常被投訴就是個人問題了,不過有這種情況的通常都發生在信送很快的人身上)
只要你不是跟別人工作情況相差懸殊的那個
想用這條開除似乎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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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82.7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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