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郵差到底屬不屬於"責任制"?
上一則新聞:
中華郵政公司表示,投遞工作是採責任制,動作慢的人也許到晚上也送不完,既然勞工單
位不同意郵局的作業方式,將重新訂較寬鬆的工作量,並給逾時人員加班費。
----------
我們來討論一下勞基法責任制,就可駁斥這位中華郵政公司高層的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責任制的緣由主要來自: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今天郵局高層所說的可能是上面粉紅色字體: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那我們就來查查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在說什麼。
-----------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既然第 84-1 條說"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經查 http://ppt.cc/WIEU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協約
肆、工作時間
十三、 乙方會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以八十小時為原則。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
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甲方為提供社會大眾用郵之便利,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超過第一項應工作總時數部
分,加發工資或予以補休。
十七、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工作時間外參加各種會議、講習,應按其參加時數予以補休
或改發工資。經甲方指定於工作時間外辦理各項活動之工作人員應按其實際工作時數予以
補休。
--------------
只要看看第十三條就能夠讓資方啞口無言了
所以根據 "第 84-1 條說"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協約 第十三條:
十三、 乙方會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以八十小時為原則。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
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甲方為提供社會大眾用郵之便利,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超過第一項應工作總時數部
分,加發工資或予以補休。
郵差不屬於責任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08.184
※ 編輯: AHJKL 來自: 220.134.208.184 (02/28 12:46)
→
02/28 13:17, , 1F
02/28 13:17, 1F
→
02/28 13:17, , 2F
02/28 13:17, 2F
→
02/28 15:20, , 3F
02/28 15:20, 3F
→
02/28 15:21, , 4F
02/28 15:21, 4F
推
02/28 17:00, , 5F
02/28 17:00, 5F
→
02/28 17:01, , 6F
02/28 17:01, 6F
推
02/28 20:08, , 7F
02/28 20:08, 7F
推
02/28 20:15, , 8F
02/28 20:15, 8F
→
02/28 20:19, , 9F
02/28 20:19,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