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 郵局休假問題探討

看板Post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7/28 22:2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請問郵局休假的規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為什麼有些勞基法規定的應放假日,郵局卻沒有放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57.102
文章代碼(AID): #1ECN4GPy (Post)
文章代碼(AID): #1ECN4GPy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