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內部] 99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 五項議案

看板Post作者 (你.就.幫.我!吔)時間15年前 (2011/01/09 21:0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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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前輩 這一提案有通過嗎? 禮拜五有聽到稽查在對外包承攬人員說要考"專三" 好像是考排信? ※ 引述《hungjian (風舞狂沙)》之銘言: : 第二案 : 案由:建請訂定專業職(三)人員考試辦法,並於下年度舉辦公開考試,俾優秀之不定期 : 約僱及外包承攬人員,得經公開甄選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並澈底解決久 : 懸的人事沉疴。 :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 說明: : 一、請參閱96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3案及97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 : 第5案。中華郵政公司目前有不定期約僱人員1,053人及外包承攬人員724人,約佔外勤投 : 遞人員(8,877人)的20%,影響外勤投遞業務及服務品質甚鉅。渠等人員奉獻黃金歲月在 : 郵政事業,由於欠缺合理的待遇標準與薪資調整機制,不論如何努力工作或服務多少年, : 每年薪資均相同,且無任何晉升正職人員的機會,始終被排擠在郵政自家門外,嚴重打擊 : 士氣,無法對郵政產生向心力,郵政事業非但未能把握住優秀的投遞人員,反成為替民營 : 投遞業者培養人才的推手。 : 二、本案經97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5案所作決議提送專案小組研議,經專案 : 小組於98年6月25日第2次會議決議有關不定期約僱人員之定位、適法性說明如下: : (一)定位:郵政係屬勞力密集之公用服務事業,約僱人員之運用,為因應業務尖離峰時段 : ,彈性調度人力及降低用人成本之重要方式。惟不定期約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 : 件嚴謹,與前述彈性調度原則有所不符。 : (二)適法性: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略以,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 : 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復據本公司約僱人員僱用要點第4點規定,約僱人員 : 之進用,須經公開甄選,亦符公開取才精神,似難謂不符法制。 : 三、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規 : 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擔任繼續性工作,自應以不定期契 : 約方式僱用。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非有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 : 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中華郵政公司秉持長期照顧基層員工、維持勞資和諧及事業永續經營等原則,不定期約 : 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件嚴謹,實質上已成為中華郵政公司的一員。各地方局為 : 因應長期人手不足及業務需求進用約僱人員,其中表現出色者不乏其人,渠等雖具高度適 : 任性及穩定度,為郵政奉獻不遺餘力,但礙於事業單位在有關規定限制下,不定期約僱人 : 員待遇標準及調薪機制之定位與適法性問題,成為公司內部長期的不公平現象。 : 四、為符公營事業機構之用人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建請事業單位在有關法令規定範圍 : 內,訂定專業職(三)考試辦法,將專業職(三)之薪級訂在60級至58級,並研議考試科目 : 設定為郵政法規大意、郵件處理規範、口試、實務及體能測驗…等,建議於明(100)年即 : 能公開舉辦是項考試,俾經公開甄試法定程序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亦可 : 招攬優秀的民營投遞業者轉任郵政投遞人員,使其敬業永業樂業。 : 五、本案經96年、97年兩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並於98年專案小組研議,已延宕近4 : 年,本會企盼要求應於100年業會合作協調會報召開前處理完畢,否則將代表相關人員向 : 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向監察院檢舉中華郵政公司違法進用情事。 : 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8.205

01/09 21:59, , 1F
我一直很好奇排信怎麼考
01/09 21:59, 1F
文章代碼(AID): #1DAR8o4z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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