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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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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dh (oodh)時間17年前 (2009/04/05 09: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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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犯第四條至第五條者 本人及子女有財產來源不能說明. 並不是改推定他貪污圖利有罪,而是 另外掛一條. 「財產來源不能說明罪」判三年以下. 這和我原本認知不同; 也和旁邊香港條文(似乎)不同. 感覺隔靴騷癢,反而容易被操作成政治罪 --. 「檢察官都認定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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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dh (oodh)時間17年前 (2009/04/05 09: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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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時間: Sun Apr 5 04:09:59 2009. 小弟用提案名稱與時間順序來排 如有誤煩請指正. 先把討論資料準備起來 有遺漏的請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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