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olicy ]
討論串[討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犯第四條至第五條者 本人及子女有財產來源不能說明. 並不是改推定他貪污圖利有罪,而是 另外掛一條. 「財產來源不能說明罪」判三年以下. 這和我原本認知不同; 也和旁邊香港條文(似乎)不同. 感覺隔靴騷癢,反而容易被操作成政治罪 --. 「檢察官都認定我沒
(還有454個字)
內容預覽: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時間: Sun Apr 5 04:09:59 2009. 小弟用提案名稱與時間順序來排 如有誤煩請指正. 先把討論資料準備起來 有遺漏的請大家幫忙
(還有2327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