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 [本文轉錄自 AAAAAAAA 看板 #1D9NdlZx ]
作者: pbear6150 (沐川) 看板: AAAAAAAA
標題: [觀點]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時間: Thu Jan 6 16:14:36 2011
http://goo.gl/cPlIb
【相關論述】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Posted on 十二月 29, 2010 by tapcpr
文/許秀雯
這篇短文旨在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幾經修法之後的新面貌,以及在法國社
會中PACS與婚姻近來的消長趨勢。
法國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直譯:民事團結契約)制度自
1999年底開始施行,這是法國民法中除「婚姻」(mariage)及「同居」(
concubinage)以外的第三種伴侶關係形式。在法國,婚姻目前仍僅限異性戀伴
侶始得締結,民法對於婚姻之權利義務設有密度甚高之規範,至於「同居」其在
法律評價上則僅係一種「事實狀態」,同居人沒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同居
人間亦不互負義務。PACS制度的創設,是為了回應兩個社會事實與需求:一個是
法國社會存在非常普遍的(異性戀)非婚同居現象,另一個則是被婚姻制度排除在
外的同志族群要求同志伴侶關係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因此,在這樣的背
景下誕生的PACS,其性質像是「婚姻」與「同居」之外的某種另類選擇,其地位
則有如介於「婚姻」(高密度法律規範)與「同居」(基本上不受法律規範)之間的
「中庸之道」。
PACS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是同性或異性的兩名成年人為安排其共同生活而依民法
PACS專章之規定簽訂的民事契約,在這個書面契約中雙方約定其共同生活之權利
義務關係,此包括一共同住所[1]( résidence commune)、相關財產之約定,例
如可以約定開一有別於個人帳戶的共同銀行戶頭以支應日常生活的支出,亦可約
定相互間的經濟支持與協助義務,比如當一方是在家負責家務勞動者,可約定他
方每月應撥一定款項給在家勞動之一方以維持家計相關支出,且可約定此支付額
度,當在職場工作之他方收入變動超過一定比例時應即相對調整或約定應定期檢
視調整給付額度等等,雙方亦得約定共同支出項目(如房租、房屋貸款或其他與
共同住所有關的管理雜費、小孩的教育與其他支出)之分攤方式及比例,以及
PACS解消時雙方相關賦稅與財務分配處理等事項。
締結PACS的雙方當事人須在法國有共同住所,但法律並不要求一方或雙方須為本
國人(不以國籍作為要件)。與婚姻不同的是,如僅單純與一法國人簽訂PACS並不
保證可以因此取得居留權。依法國有關居留權授予的規定,「家庭與個人生活」
(vie privée et familiale)因素是發給(或拒絕)外國人居留請求的考慮標準之
一,在實務上,必須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申請者與其PACS伴侶確實在法國已有穩
定持續之共同生活,才能以此為由取得在法居留權,否則就必須提出其他法定居
留原因之證明,例如就學、就業證明等等以取得居留許可[2]。
此外,PACS之成立並不以「已共同生活相當時間」為要件。PACS須向共同住所的
地方法院書記處登記,並以此登記作為生效要件。
當1999年底PACS法案通過時,立法者亟欲清楚區隔PACS與婚姻之不同,因此最初
乃將PACS定位成一個對於伴侶的個人「地位」沒有什麼實質影響的單純契約[3]
。歷次修法之後,今日PACS在若干面向上已更趨近於婚姻,例如,在2006/6/23
的新法所安排的數項措施(2007/1/1開始適用)就包括開始在官方的人民身分資料
( l’état civil)[4]上作PACS登記以及伴侶身分的標示。也就是說,在
2007/1/1之後成立的PACS變成與婚姻一樣,會在個人的「出生證明」(l’acte
de naissance)文件上被標示[5]。
PACS的解消程序及條件均較離婚簡易許多,法國的離婚程序即使是在兩願離婚之
情形,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審理並強制當事人委任律師,PACS則可以藉由兩造合
意,亦可以僅單方決定就片面解消,不需要透過法院審理。雙方合意解消PACS時
,必須送交一份共同解消的聲明給原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處,由書記官作解消登
記並處理後續當事人身分資料的公示事宜;如果是一方片面行使解消權,依法必
須透過「執達人」(huissier)[6]來送達給對方(PACS伴侶),「執達人」會給原
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處一份解消送達影本,書記官會據此作解消登記、通知雙方
當事人解消登記並處理後續當事人身分資料上的公示事宜。2006/6/23的新法
(2007/1/1施行)已取消舊法中有關片面解消PACS時須有三個月預告期間的規定,
使得PACS的解消程序更加便捷。
除了解消程序簡便的優點外,在2005年的稅務改革之後,PACS伴侶在租稅法上的
地位已等同於婚姻配偶,因此更促進愈來愈多的伴侶選擇締結PACS,依據法國國
家經濟研究與統計院(INSEE)2010年1月出版之統計數據顯示,與婚姻這個古老的
制度相較,PACS確已逐步成為一個廣受法國人青睞的伴侶結合形式[7],詳言之:
PACS之開辦始自1999年底,施行十年後即2009年當年有17萬5千對的伴侶選擇締
結PACS,其中有95% 是異性戀伴侶。2008年締結PACS的人數相較於2007年增加了
40%,2009年又較前一年(2008)增加了20%。整體而言, PACS制度創設的十年當中
,累計共有超過七十萬份的PACS被簽署。與此相較,婚姻之締結開始有減少的趨
勢。2009年共有25萬6千對伴侶選擇結婚,此數字比起2008年負成長了3,5% 。伴
侶們越來越傾向選擇以PACS的形式來正式化彼此的結合關係。按相對比例而言,
在2008年,每當有兩對伴侶選擇結婚之時 (均異性戀),就有另一對伴侶選擇締
結PACS (同、異性戀均可締結PACS),締結婚姻的人數為締結PACS人數的2倍。一
年後(2009),這個差距縮小了, 締結婚姻的人數僅為締結PACS人數的1.5倍,
也就是說, 在每五對尋求正式化彼此關係的伴侶之中,有三對選擇結婚,另外兩
對則選擇締結PACS。
綜上說明,我們可以清楚看到PACS在法國社會廣被接受與採用的情形,而「婚姻
」制度顯然不(再)是伴侶們取得社會承認與法律保障的唯一理想方式或選擇。
[1] 伴侶雙方可以有不同的居所(domiciles),但依法必須有一共同住所。
[2]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
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0-71.
[3]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
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3.
[4]法國的人民身分資料 (l’état civil)有分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死亡證明
以及與「家庭名冊簿」(livret de famille)之發給與記載有關等事項。
[5]至於在2007/1/1之前就成立的PACS,這些當事人有一年的時間決定對於新規
定(PACS伴侶身分標示)的作法接受與否,也就是說在2008/1/1之前,這些PACS伴
侶可以選擇積極地要求官員在出生證明上標示PACS及其伴侶身分或者他們也可以
選擇解消其PACS,在 2008/1/1之後,有六個月的時間,地方法院的書記官會通
知辦理人民身分資料的官員所有仍有效存續的PACS,在2008/7/1之後,所有的
PACS都會被公示。參見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ème édition, Paris, 2010, p.73-74.
[6] “Huissier”是法國的一種專門職業,法國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以及某些司
法或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依法必須透過huissier為之。
[7]以下資料來源:參見INSEE PREMIERE (N° 1276,2010年1月)關於2009年的人
口統計,此部分法文資料感謝李韶芬協助翻譯。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220.136.181.50
這是呼應我所說的"建立婚姻之外的民身分作為折衷"的資料。
至少從它已經被實行超過十年來看,
務實上的可行性是已經通過時間檢驗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推
05/18 11:01, , 1F
05/18 11:01, 1F
→
05/18 11:02, , 2F
05/18 11:02, 2F
→
05/18 11:02, , 3F
05/18 11:02, 3F
→
05/18 11:06, , 4F
05/18 11:06, 4F
然後內文中寫,法國有將近一半的人選則PACS,其中95%異性戀,5%同性戀。
很好,原來法國有一半的人都選擇了次等婚姻。
被立場沖昏腦袋莫過如此。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08)
推
05/18 11:09, , 5F
05/18 11:09, 5F
→
05/18 11:10, , 6F
05/18 11:10, 6F
→
05/18 11:10, , 7F
05/18 11:10, 7F
→
05/18 11:10, , 8F
05/18 11:10, 8F
所以你要告訴我法國有一半的人都沒有真愛,
都是為了爭取福利而決定締結次等婚姻?
然後,把民事關係說成是一種福利,
我只能說大概所有民法中的權利關係對你而言都是種恩施吧?嗯?還蠻好笑的。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13)
→
05/18 11:11, , 9F
05/18 11:11, 9F
話都給你講就好,我都說是折衷了,如果你能接受同性婚姻那當然我贊成不要用這種方式
啊,但基於民主社會追求最大共同生活空間的基本原則,也為了顧及並且諒解某些人比較
特殊的道德情感,因此為了公共利益這是"可接受"的折衷。
你跳針還能跳的得意洋洋真的蠻酷的。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15)
推
05/18 11:14, , 10F
05/18 11:14, 10F
四成,我寫"將近一半"。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15)
推
05/18 11:16, , 11F
05/18 11:16, 11F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17)
→
05/18 11:16, , 12F
05/18 11:16, 12F
你高興就好,說白了這種討論本來就是戰給別人看的。我想您這樣的嘴臉可能
會讓您的立場在社會觀感上減分不少。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20)
推
05/18 11:24, , 13F
05/18 11:24, 13F
→
05/18 11:24, , 14F
05/18 11:24, 14F
"折衷"兩個字我想是國字。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27)
→
05/18 11:25, , 15F
05/18 11:25, 15F
法國有將近一半的異性戀選擇住在你說的"豬圈"裡面。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28)
推
05/18 11:30, , 16F
05/18 11:30, 16F
→
05/18 11:31, , 17F
05/18 11:31, 17F
→
05/18 11:32, , 18F
05/18 11:32, 18F
→
05/18 11:32, , 19F
05/18 11:32, 19F
因為我寬容的可以理解某些人特殊的道德需求,所以願意為了他們放棄自己
部分的基本權利維持社會和諧。然後我有說這是我接受,我可沒拖其他人下
水。我還是贊成無法接受的同志以爭取婚姻作為最終結果。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35)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36)
推
05/18 11:52, , 20F
05/18 11:52, 20F
→
05/18 11:52, , 21F
05/18 11:52, 21F
→
05/18 11:53, , 22F
05/18 11:53, 22F
你要繼續用豬圈這個字我就當你只是來亂的。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1:57)
推
05/18 11:59, , 23F
05/18 11:59, 23F
→
05/18 12:00, , 24F
05/18 12:00, 24F
"我"說過婚姻在"現代社會"中有其"文化意涵"和"民事身分"兩種面向。
作為倡議我覺得兩者都很重要,
作為政治妥協我願意只擁有後者,
很難懂?
然後最後一段推文真的蠻幼稚的耶,這是小學生在哭鬧嗎?
那你高興就好,反正我不會痛也不會癢,你只是讓你自己變得很難看。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2:07)
推
05/18 12:16, , 25F
05/18 12:16, 25F
→
05/18 12:16, , 26F
05/18 12:16, 26F
→
05/18 12:17, , 27F
05/18 12:17, 27F
1. 我看不出如果有一個"等同"於婚姻的民事身分給同性戀,
那這個基本人權退讓的點在哪裡。你以為嘴上說說尊重就
叫作人權?
2. 我的看法本來就是我家的事,我不像你會拿別人另外一群人的看法來當被害妄想
式的墊背。
3. 這裡是政策板,討論的是政治問題。你要談文化霸權和去殖民化的話,
去GAY版開一篇新的文,不只我,有很多人願意陪你玩。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2:20)
→
05/18 12:18, , 28F
05/18 12:18, 28F
→
05/18 12:18, , 29F
05/18 12:18, 29F
→
05/18 12:19, , 30F
05/18 12:19, 30F
→
05/18 12:19, , 31F
05/18 12:19, 31F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2:21)
→
05/18 12:21, , 32F
05/18 12:21, 32F
→
05/18 12:22, , 33F
05/18 12:22, 33F
你要不要告訴我在民事身分上他次等的點在哪裡啊?
一直笑不能改變跳針的事實啊-W-..
※ 編輯: dezuphia 來自: 140.112.4.183 (05/18 12:2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