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合併法

看板Policy作者 (企業戰士)時間15年前 (2010/08/27 16:51), 編輯推噓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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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1CQ_O4Sx ] 作者: RIFF (企業戰士) 看板: DPP 標題: [討論] 合併法 時間: Wed Aug 18 23:02:26 2010 我國需要一部合併法 有了合併法,對於與任何國家合併的問題 就可以依法辦理 息止一切相關爭議 最適合提出合併法草案的團體就是DPP 因為DPP是大黨有足夠資源與群眾基礎 相反地 若KMT提出則容易被質疑 率先提出合併法 可以保障民權(可以在其中加註 高民意門檻) 相反地,當年未曾規定國際經濟協議需要公投 因此 今日的ECFa程序就有爭議 希望有識之士能勇於提出草論 我率先提幾點: 1.雙方必須是主權獨立實體 能行使自決權 例如香港 沖繩便不適合 2.雙方必須都有同樣合併程序:公民投票比例、贊成比例 比例不同時,應當以高的、嚴謹的為準 3.合併有分幾種,像聯合邦國 或歐盟 或更完全的合併 分別都要有程序 4.要附註退場機制,以用於反悔 或國際形勢發生變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97.23 4. : 這點有困難, 因為中共是強國, 你和強國的簽約幾乎不可能片面毀約 : 簽之前就要考量清楚. 既然中國比較特殊 可以一步一步來 先考量簡單的例題或對象 再慢慢做補充完善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97.23 (08/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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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投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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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鳥籠公投需要修改成 不是鳥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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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板搜「芻議」 看看張亞中的提議和後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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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想想怎麼寫,相信會讓你這個想法多一點可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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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文章是協議、約 我的是我國逕行立法 不同 他的文章是針對特定國家 我的不針對特定國家 誰都可以與台灣合併 他的文章模糊了主權概念 我的強化自決權概念 意識型態是完全不同的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120.185 (08/2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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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要兩廂情願啊。客觀的事實是,目前想要和台灣合併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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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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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只有一個對象 越是要嚴謹規範程序 以免發生勾結、危害民主 越是只有一個對象 越是應該引入其他競爭者 作為比較參考 以在最終做出最有利決定 明訂程序規範 可以讓欲合併我國者 正向地競爭-爭取型態競爭 突破目前 封鎖型態合併慾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120.185 (08/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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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憲法不可能支援一個法律 其執法結果是讓行憲的國家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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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消滅,所以不可能有以被合併為方向(僅管你想藉由高門檻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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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條件行抗合併之實)的(被)合併法;只可能有否認憲法認定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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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上另一政府存在的「反分裂法」,或以接管另一政府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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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領土行憲的「統一法」,而台灣立這兩種法案既不符合現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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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又不符合你的構想;而你的構想是根本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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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排國家政府的退場(被合併)除了是國家人格的自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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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是憲政的終結,任何一個提出這個法案的政黨都可能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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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違害憲政為由依憲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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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總統,被憲法賦與媾合、議約權利,也不包括投降or被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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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戰事到那個地步,應該就是國家和憲政的消滅了,不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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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的環境下作這樣的立法,邏輯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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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 就算戰到剩一兵一卒,中華民國的國民都要效忠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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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失去領土的治權成為流亡政府,甚至像以色列四散後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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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立法同意在什麼條件下國家可以被併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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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中華民國憲法就不會允許這種法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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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老曹的兩岸和平共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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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曹興誠提的是統一公投,不過其實也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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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上把兩岸未來決定權放在台灣的方案都不實際,放在對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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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違背台灣人利益,其實操之在人的議題領域不適合這種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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闊斧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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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啊 很簡單可以看出提出合併法的奧妙 第一若是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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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提應該會先拿幾樣牛肉 在打上麻醉劑 然後送上斷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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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若是綠營提應該會把門檻條很高 間接作為挑釁 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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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災難 還後說這都是阿共的陰謀 第二看看南北韓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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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 南北越 有注意到嘛?? 東西德和平統一 南北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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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統一 南北韓成天軍事演習與叫囂 但是至少都是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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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平等的狀態下 試問台灣本身非被普遍視作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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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台灣能與之統一的國家其實力似乎都差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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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現行憲法似乎很難支持這一切 難不成還要修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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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 要陪審團也得修 要法官淘汰也 要廢監院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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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須以憲法作基礎 合併的憲法基礎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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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TtoG6K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