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二次江陳會協議全文

看板Policy作者 (何逸凡)時間17年前 (2008/11/04 20:04), 編輯推噓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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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林全部長問候您)》之銘言: : 鉅亨網上找到的 : 空運協議 : http://myurl.com.tw/qskr : 海運協議 : http://myurl.com.tw/u2hs 補一下法條回應一下之前說協議不可監督性的東西. (順便政治化一下,照這兩條看起來, 簽完只是序曲,接下來院會和委員會應該頗精采XD 這兩個協議衝到95條,一定要送院會決議; 雖然有逾期生效但書, 好歹程序也會跑過, 在立法院躺個30天這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 95 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 視為同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1/04 20:12, , 1F
其它可能爭論的地方如是否準用28條的許可,與30條的必要
11/04 20:12, 1F

11/05 22:57, , 2F
最後一條擺明的就是一定要過就對了,根本就沒有監督的必
11/05 22:57, 2F

11/05 22:59, , 3F
還記得立法院的大鎖事件嗎?
11/05 22:59, 3F

11/05 23:20, , 4F
其實這個條例也是立法院通過的:D
11/05 23:20, 4F
其實這一條條文並不是行政院提出的,而是在立法院商議過程中新增的. (應該說本來沒有95條的話,行政院要通通通並不需要經過決議Orz) 後面院會記錄可資查驗....Orz.... 據最後一次委員會記錄林委員鈺祥(彷公報寫法XD) 答覆陳委員定南的"非常驚訝" (震怒乎?!) 這條是經過兩次朝野協商審定的結果....Orz........ 但協商時討論到,若一直懸而未決該如何,故留下一個月限制. 委員會審議時經李委員慶雄與盧委員修一反對; 最後委員會以6:4表決通過. (立法院公報81卷26期委員會記錄pp.652-653) 在院會逐條討論時,首先輪番由李委員慶雄提議兩個月, (理由寫得不錯...) 洪委員奇昌提議刪除一個月但書,但認為改為兩個月亦可接受; 戴委員振耀與鄭委員余鎮提議刪除;主席經院會無異議後裁定保留. (立法院公報81卷58期院會記錄pp.350-352) 到了正式討論保留條文時, 林委員鈺祥進一步表示"一個月" 乃參考美國軍餉法案,由美國政府送至國會後, 一個月內若無意見則視為同意,若有意見則表決之立法例...(哎....) 不同的意見有鄭委員余鎮提議應刪除, 還有就是李委員慶雄的反對意見,提議修正為兩個月. (為德不卒,茲引如下)... 事實上,行政院原草案並無第九十五條,此一條文之所以訂定 主要是我們主動要求,民進黨協商代表將我們的意見告訴你們 ,你們向執政黨及行政院爭取而來的,但是你們為德不卒,祇 爭取到一個月的期限,..... 最後這兩個異議提案的附議人數都以個位數胎死腹中, 最後由原提案人將增訂條文中的許可修正為實施, 表決以59:45通過 (同前一來源,pp.363-365)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06 01:06)

11/06 00:58, , 5F
太認真了!! M(_ _)M (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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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08, , 6F
又"擺明的就是一定要過"在院會記錄一開始檢附行政院提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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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09, , 7F
有附帶說明其因考量兩岸政治關係未定及各層面變動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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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採委任立法之技術以因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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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1, , 9F
由今日觀之這個理由似已略有為圖便宜行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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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1, , 10F
但若放諸當日,何者為是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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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2, , 11F
只能說當初設計95條雖然為德不卒,但還算有良心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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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3, , 12F
查公報看到的這些名字好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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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3, , 13F
盧修一先生委員會那句"你不反對,本席反對."真是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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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8, , 14F
(寫到這裡真想政治化一下,看當初這些老前輩怎麼玩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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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19, , 15F
(振振有詞據理力爭,一面讀公報一面叫好,被封殺跟著惋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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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30, , 16F
好人不長命又一慘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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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31, , 17F
不長命也是一種防腐的策略, 是上天創造完人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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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50, , 18F
不過相比起來,第五條的修正才是真正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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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51, , 19F
從第五條修正的歷程也可以看出立法權抬頭的軌跡(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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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01:56, , 20F
有一大堆鬼扯說簽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都應該要來看這篇.
11/06 01:56, 20F
補一下第五條好了,會說什麼東西都簽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可能還停留在十幾年前三讀通過的初版....(茶)... 比較一下這三個版本,應該都一眼能看得出來差異..... 老實講,看完第一個心得就是,台灣民主真的有進步.........Orz...... 81/07/16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86/04/18 (修正)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92/10/09 (修正)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06 02:11)
文章代碼(AID): #1943fKgi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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