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規修正置底

看板Pet_boarding作者 (孤星)時間5年前 (2018/10/03 19:29), 5年前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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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熱心板友來信 同時與政府單位確認後 (原信轉貼) 確認特種寵物業管理辦法只針對 繁殖、寄養、買賣這三類寵物業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743 單純到府服務並未提供空間予犬貓寄宿 故完全不屬於以上三類業務 目前尚未納入規範當中 相關業務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也不需要申請證照 不過到府保母形同寵物之暫時飼主 只要遵守動物保護法中第五條之飼主義務即可 列示動保法第五條: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 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 、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 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相關板規修訂為 到府保母將不需證號 (包括犬貓) 若其他板友有問到其他資訊 歡迎來信指正 謝謝 ※ 引述《LongRanger (孤星)》之銘言: : 為因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於106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將貓納入特定寵物 : 同時大幅度修正相關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北市動保處自106年11月起積極舉 : 辦業者說明會及實地輔導,輔導業者於一年緩衝期滿前完成換證,以強化寵物業管理。 : 板規修正為養貓狗需要要有証號, 自公告日後一週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5.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et_boarding/M.1538566159.A.682.html ※ 編輯: LongRanger (1.162.75.218), 10/03/2018 21:36:29

10/04 05:20, 5年前 , 1F
此篇解釋正確,版主辛苦了。
10/04 05:20, 1F

10/04 09:15, 5年前 , 2F
板主辛苦了
10/04 09:15, 2F
謝謝大家的包涵 不管有任何疑問都歡迎來信討論 :) ※ 編輯: LongRanger (1.162.70.80), 10/04/2018 22:11:13

10/04 23:16, 5年前 , 3F
那妳置底第二篇有要改嗎?
10/04 23:16, 3F
置底為當時公告 與現在公告不抵觸 唯取消置底即可 ※ 編輯: LongRanger (1.162.70.80), 10/05/2018 08:53:07
文章代碼(AID): #1RjAWFQ2 (Pet_boa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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