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專利侵權的問題

看板Patent作者 (juso)時間7月前 (2023/09/10 14:33), 7月前編輯推噓5(5015)
留言20則, 4人參與, 7月前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先進: 有關專利侵權的問題,假設一產品落入一專利的請求項1的文義範圍,但是該產品並無法 達到該專利請求項1所要達成的功效時,這樣該產品是否侵權? 或者,應該重新解釋該專利的請求項1的範圍,將它縮小解釋成必需符合該專利所述功效 的範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8.230.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694327584.A.28A.html

09/10 16:20, 7月前 , 1F
亦即第1項範圍涵蓋了無法獲得發明功效的態樣囉?
09/10 16:20, 1F
是這種情況沒錯。

09/10 16:27, 7月前 , 2F
被控侵權方 還是持有權利方 ???
09/10 16:27, 2F
這不好說,都有可能。

09/10 20:03, 7月前 , 3F
一般來說請求項是不會寫功效的,如果功效是要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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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04, 7月前 , 4F
無法達成功效的系爭產品就不會文義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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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52, 7月前 , 5F
同上 功效通常不是要件 但如果真的把功效寫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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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53, 7月前 , 6F
項解釋的情況下 沒有對應到功效的在文義上就不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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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54, 7月前 , 7F
入 倘若你的功效是寫在說明書裡 那有極大的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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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54, 7月前 , 8F
你的元件名稱過於上位或對應該功效的必要特徵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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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55, 7月前 , 9F
進請求項裡 所以只要更正就OK(前提是可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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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請求項,確實沒有「功效」的記載,但說明書及答辯過程中都有提到功效。 這種情況,除了上述的「請求項的縮小解釋」之外, 有沒有可能是「請求項沒有說明書的支持」或者「以例外的方式排除侵權」? ※ 編輯: ides13 (125.228.230.157 臺灣), 09/11/2023 21:38:38

09/11 23:13, 7月前 , 10F
在侵權訴訟過程中 法官會先根據雙方訴狀以及言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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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13, 7月前 , 11F
論結果決定請求項的解釋方式 因此不是專利權人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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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14, 7月前 , 12F
面想要限縮解釋就能限縮 需要參考說明書、圖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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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14, 7月前 , 13F
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 在內部證據仍無法確定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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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15, 7月前 , 14F
文義範圍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到外部證據 且由於被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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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15, 7月前 , 15F
成立的請求項就不再是可更正標的 如果被控侵權對象
09/11 23:15, 15F

09/11 23:16, 7月前 , 16F
滿足無功效敘述的請求項文義 那確實有可能文義侵權
09/11 23:16, 16F

09/12 07:41, 7月前 , 17F
如果對方答辯過程中有提到功效 那有可能可以因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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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7:42, 7月前 , 18F
求項用語過於上位包括該功效以外的態樣而有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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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7:42, 7月前 , 19F
的問題 但也有可能申請過程的引證案跟現在的侵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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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7:42, 7月前 , 20F
象排除的內容並不相關 所以還是要個案判定
09/12 07:42, 20F
謝謝樓上各位分享知識,我也分享自己查找的資料。 我查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發現了以下記載。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 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 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 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看來在大陸,是「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中」。但在臺灣我只找到模糊的「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 、作用及效果」的記載。在臺灣看到的大部分都是「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 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 編輯: ides13 (125.228.230.157 臺灣), 09/13/2023 12:27:11
文章代碼(AID): #1a_MCWAA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