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定書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是否違法

看板Patent作者 (第三人的到來)時間6年前 (2017/09/06 21:06),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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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銘言: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依本法規定為之。」《專利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復按專利核駁審定書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 :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而以概括方式為之者,自形式外觀觀之,即難謂已斟酌『全部』 : 述,是否有違法之嫌? 如果審查意見中有比對錯誤、漏未比對者 下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或核駁審定 應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 如果你當時的答辯有任何一個項次是用指出審查意見錯誤的方式,且審查委員沒有對該爭 點與答辯進行解釋 則他做出的審定違法 不過如果是初審審定,你只能提出再審 愚見供您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68.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04703215.A.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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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指出需要克服或修正的地方還是要修正,否則一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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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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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不對唷,請參照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2.2與8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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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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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初審,審定書違法或不當,IPO也有可能自撤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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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狀況通常是要「致電科長」但是我個人認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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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照程序走,就是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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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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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難道不能同時有不明確的問題或新穎性與進步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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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新穎性或進步性你覺得因為引證不充分不完備,因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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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修,那明確性問題,若審委點出來是有道理的,這樣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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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修嗎? 你引用的章節不是在講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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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若要賺申請人再審服務費的錢就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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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h_BlOs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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