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中代考試每日一點
職務發明創造在大陸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2種情況下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2)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看似簡單的定義,其實蘊藏了眾多知識點:
第一,何謂單位呢?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除了一般的勞動單位之外,還包含了具有穩定的勞動
、人事關係的臨時單位
因此,派遣或是駐點支援,都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第二,何謂任務?
所謂任務,除了本職任務之外,還包含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
此外(也是最愛考的),在退休、調離原單位或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時間條件)與
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第三,何謂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包括了
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 以及 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換言之,如果是已經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就不屬於本單位的技術條件了
只要不屬於上面兩種情況下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就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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